检查实务姜显资总结课程重点(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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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内容 (重点)第一部分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该部分着重介绍检察的概念;西方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第二部分为检察实务。该部分着重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几种主要业务进行介绍和讲解,具体涉及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刑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 第一章一、检察的概念 在我国,“检察”一词已经成为表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专用概念。“检察”,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
2、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3、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第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第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
3、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涵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作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第一、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第二、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
4、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第三、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第四、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
5、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第五、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 2、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又称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6、是指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它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第一、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
7、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第三、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指法律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权力的总和,各项具体职权统称为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享有下列各项权力:1、刑事案件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对诉讼活
8、动进行监督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方面的职权,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职权。 六、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 1、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此外,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3、检察官(1)检察官的概念: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具有法律职务,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
9、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助理检察员。七、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7、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8、检务公开原则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原则 第二章 1、立案的条件第一、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第二、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立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正确理解立案的意义。立案的本质在于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不是结案。
10、不能把立案条件人为地提高。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充足的犯罪证据,则是侦查阶段的任务,而不是立案阶段的任务,更不是立案阶段需要得出的结论。(2)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得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对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是检察院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是检察院立案时应当掌握的条件。应当注意:立案标准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或结果要达到的程度的描述,不等于犯罪构成本身;只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不能立案;只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也不能立案;立案标准参照了刑法的量刑起点,但不等于量刑起点;
11、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立案程序(1)发现犯罪线索(2)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立案前审查要十分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作到“八要”:一要严格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线索的审查,必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二要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四处撒网。要优先审查和补充调查那些直接影响立案决定与否的关键性问题。三要通过“四集中”(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问题)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四要注意保密,尽可能不让被控告、举报的人知道。五要注意保护被审查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六要制定周密的审查计划,作
12、到心中有数。七要注意掌握好“度”,防止以审查代替侦查。八要依法进行,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也不能使用法定的侦查措施。 三、侦查(大题:论述侦查业务) (一)制定侦查方案 1、分析判断案情 分析判断案情的总体要求是:(1)要从实际出发,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2)要透过现象看本质;(3)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掌握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 通过分析判断案情要达到:(1)判明案件的性质。主要是进一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有无诬告的可能性;(2)对犯罪嫌疑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问题的大小、轻重、主次、性质、难易程度及侦查方案、措施,做到心中有数;(3)推断案件的 时间、地点、靖国、方式、动机,
13、初步勾画出案件的概貌;(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个性特点等;(5)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行业特点。 2、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侦查范围是指需要查明的问题、对象以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时间、空间、存在方式等。案件的侦察范围确定在什么样的时间、人员、对象之中,从什么人、什么问题上优先突破,这是侦查突破的关键。 侦查范围确定之后,就需要确定侦查方向,也就是确定侦查案件的性质、侦查的主要任务。侦查方向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司法实践表明:性质不同的案件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犯罪构成,侦查工作所需要解决的任务不同,因此侦查方向也就不同。当然,侦查方向随着
14、侦查工作的深入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作局部调整,是正常的现象。这就需要及时把握这种变化,调整侦查方向。 3、选择侦查突破口一般而言,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方面和作案活动方面的薄弱环节,心理防线较为薄弱,比较容易突破;(2)必须是侦查该案的关键性问题,突破后查证其他问题;(3)在诸多问题中被选定为突破口的鼻祖是占有材料和证据较多,便于运用策略,寻机突破的问题。 4、制定侦查方案 (二)侦查的方法和策略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 4、侦查实验5、搜查6、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7、扣押邮件、电报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9、鉴定 10、辨认 (三)强制
15、措施1、概念2、特征3、基本原则准确、及时、依法4、种类及基本规范(四)侦查终结1、概念及性质 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意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允方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新形势下的检察侦查工作特点 1、侦查重心前移,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为主,转为秘密调查,全面调取证据;2、侦查方法特别是讯问方法要从偏重于强攻硬取和打疲劳战,转为运用谋略和科技手段获取证据;3、侦查决策从无风险决策转为风险决策; 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 特
16、点: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技巧: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 重视发现证人,获取证人证言;重视书证的收集;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文书检验 、笔迹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有的放矢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经历焦躁对抗、反思翻供、动摇突破几个阶段。 因时因事置宜,施用谋略时机、要领 第三章 一、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
17、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2、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3、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3)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防止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和方法(案例和材料分析) 基本流程:受理案件 - 审查案件 - 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 复议、复核2、审查案件(1)审查内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 犯罪
18、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的必要; 是否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 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 (3)审查的时间 凡是拘留案件,审查时间为7日; 凡是未被拘留的案件,一般是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时间为20日。 3、审查决定(1)批准逮捕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发现有漏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交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其提请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报捕的
19、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不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虽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明显符合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具有法定不追诉情形的不批捕。对于具备刑诉法第15条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证据不足的不批捕。 三、决定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基本流程: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与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
20、的流程一样。 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主要内容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确定的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下级检察院报
21、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1、案件受理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象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一样,认真审查,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后,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2、审查期限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
22、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审查决定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
23、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4、逮捕的重新决定或者变更、撤销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四、审查逮捕案件的备案审查 1、备案审查的概念备案审查,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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