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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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申请开业阶段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各类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人)在青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申请开业阶段)工作指引如下:一、开业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和银行进帐单。 (二)筹备工作小组在筹建工作完备后向省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 二、开业申请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
2、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四)公司章程(原件)。须提交通过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五)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六)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独立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建立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手续和具体操作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包含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资产分类制度、资产拨备制度等)、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管理办
3、法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七)拟任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应提交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简历(原件,格式应简明、统一,并注明拟任职位)、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原件),所有材料须签字、加手印(或盖章)和日期。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兼职,除经省金融办批准。(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验资报告出具日期应距申请材料报至省金融办日期90日内,注册资金须保存在银行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九)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贷款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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