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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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冶金行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冶金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冶金行业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及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向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登记后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
2、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五条 定额总站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冶金行业内各单位和冶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点单位的造价员管理工作受定额总站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冶建定200639号)要求,冶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点单位(以下简称培训点单位)是指由定额总站根据师资力量及教学条件认定的冶金行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登记、变更、继续教育、验证、遗失补办等工作均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和培训点单位统一办理,报定额总站终审。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行业内统一专业设置、统一考试科目和统一考试制度。 第
3、八条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土建工程(二)安装工程(三)井巷工程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考试教材及冶金行业内的补充教材。第十条 凡遵纪守法,无不良从业记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三)冶金行
4、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采集表(网上下载); (四)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证明; (五)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六)1寸免冠照片一张。第十二条 造价员考试培训工作,按照定额总站的计划和要求进行。第十三条 造价员取得一个专业的资格后,可以通过考试增项二个以内其它专业。第十四条 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应将资格证书交定额总站确认后,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加盖增项专业,核发相应专业从业印章。第十五条 冶金行业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主要根据各培训点单位的计划安排进行。定额总站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第十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考生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
5、成绩。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有效期为四年。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一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待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登记。第十九条 登记条件(一)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
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考试报名及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七)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和与其相应的从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
7、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在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同时,应当将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交定额总站注销。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造价员名称;(二)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四)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修订和补充计价依据提供资料;(五)严格保守从
8、业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六)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正当从业行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 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规则编制,从业印章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定样式制作。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的资格证书、从业印章如有遗失,本人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并填写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定额总站申请补发。属于损坏的,将原资格证书或(和)从业印章交定额总站申请更换。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已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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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 行业 全国 建设 工程 造价员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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