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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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炔厂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法规及条款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现场重点部位、重要设施检查1乙炔的分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且不得小于1m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3.0.9条2电石入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3.0.10条3乙炔发生器、乙炔压缩机等设备,必须采用适用于乙炔dcT2(B4b)级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不适用于乙炔的或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时,应将其布置在单独的电气设备间内或室外。电气设备间与发生器间或乙炔压缩机间之间,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当
2、工艺需要时,可设窥视窗,但应符合本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4.0.1条4电动机传动轴的穿墙部分,应设置非材料的密封装置或用气体正压密封装置。布置在室外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的措施。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5.0.9条5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防止倒瓶的措施。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4.0.7条6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有防火保护层的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并宜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5.0.6条7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爆炸危险场所通风机
3、等设备,当采用皮带传动时,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乙炔设备、乙炔管、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6.0.3条8乙炔站的1区爆炸危险区,应设乙炔可燃气体测爆仪。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第6.0.8条9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铳充装站标志钢印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10溶解乙炔生产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溶解乙炔气瓶上加贴溶解乙炔安全标签和警示标签。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1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内严禁带入可能产生明火的火种;
4、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12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13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14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一)溶解乙炔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
5、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二)库房内溶解乙炔气瓶应直立储存;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无泄漏,安全状况完好。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15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检查1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6、第46号第二十三条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3依法设立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2008修订)第十九条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
7、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二条5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断路、破土、高处作业、抽堵盲板共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6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隐患排查
8、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隐患排查责任制度事故隐患奖惩制度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7、18条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未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1条10新职工入厂应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法第21条1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
9、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1条1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2条1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已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4条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10、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23条15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2005第12号)第14条表5 制氢站安全检查表一、安全管理评价检查表(续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3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 2.企业应当建立全
11、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3. 3.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
12、、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4. 4.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5. 5.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
13、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6.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7. 7.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8.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
14、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9.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10.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11.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15、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12. 12.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13. 1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14. 14.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
16、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15.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6.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氢氧站生产设施单元检查表(续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依据实际情况备注1. 1.水电解制氢系统应每套水电解制氢装置的氢出气管与氢气总管之间、
17、氧出气管与氧气总管之间,应设放空管、切断阀和取样分析阀GB50177-2005第4.0.2条2. 2.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的氧气,可根据需要进行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须设置氧中氢自动分析仪和手工分析装置,并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GB50177-2005第4.0.3条3. 3.氢气站的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2)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氢气放空管;3)应设压力测量仪表;4)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GB50177-2005第4.0.10条4. 4.各类制氢系统、供氢系统,均应设有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置换吹扫设施
18、。GB50177-2005第4.0.15条5. 5.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GB50177-2005第8.0.3条6. 6.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其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灯具宜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GB50177-2005第8.0.4条7. 7.敷设导线或电缆用的保护钢管,必须在下列各处做隔离密封:1 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2 相邻的环境之间。GB50177-2005第
19、8.0.5条8. 8.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GB50177-2005第8.0.6条9. 9.对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氧中氢含量超量报警装置。GB50177-2005第8.0.7条10. 10.氢气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氢气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保护范围内。GB50177-2005第9.0.2条11. 1
20、1.氢气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GB50177-2005第9.0.4条12. 12.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GB50177-2005第9.0.6条13. 13.氢气罐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氢气放散管的保护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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