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部分概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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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广义上,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3.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补充的,老师没给)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5.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民事纠纷:指平等
2、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6.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诉讼:有强制性仲裁: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有法律效应。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特点:1.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
3、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制度)。7.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8.财产保全概念: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9.先予执行概念: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10.行政复议概念:是指
4、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11.行政诉讼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12.法律责任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3.民事责任分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14.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15.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1、当事人双方均违约。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2、因第三人原因违
5、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违约与侵权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16.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6、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17.行政处分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8.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19.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合理合法财产)。附加刑(从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三1.城乡规划的种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
7、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总体规划的考虑的期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3.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 政府组织编制,上级审批;所在地实行越级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 城乡规划
8、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即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9、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4.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选址意见书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项目
10、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p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 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 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p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主要考虑协调性) 建设项目建在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 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 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11、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审查,省级核发,国务院备案)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所在地核发)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所在地审查,省级核发)其他建设项目,需经哪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选址意见书就由该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哪级审批,哪级核发)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
12、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p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p 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p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13、)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p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p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p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p 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局)土地收储发展中心招拍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p
1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p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p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p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p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15、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7.紫线划定: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8.绿线划定: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9.蓝线划定: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10.黄线划定: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11.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
16、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报告书、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四1.施工许可证制度所含的内容: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
17、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
18、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未强制性规定)建筑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3.(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2)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4.注册证书,注册
19、印章、继续教育、学时怎么算,建造师u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u 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u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1)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u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u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u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u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2)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
20、书失效: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3)撤销证书:u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u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u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4)注销证书: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
21、他情形。(5)继续教育:u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u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u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26、工程发承包、分包的内容、制度(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2)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指定采购(4)我国对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5)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
22、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6)禁止违法分包p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p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p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p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7)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7、建设工程监理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
23、监督管理。28、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p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p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p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p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p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29、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权限(一)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二)工程监理的内容u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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