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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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05】117号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
2、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注册手续
3、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课程与选课第六条 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
4、均以四年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四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必修课是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基本规格所开设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分为公共必修课、学院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发展能力与特长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选修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修。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职业技能类、健康教育类等。本科学生选课不少于6学分,专科学生不少于4学分。专业选修课是指与本专业密切联系
5、或相关性较强的专业提高课程,旨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原则上本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专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15%。师范类专业学生至少要选足两门教育类选修课。第七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山东师范大学选课实施办法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批准可减少选课学分数,但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专科延长
6、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起实行选课。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选课手册,不参加选课者,不能获得课程学分。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未经批准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学生因病、
7、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超过一月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的教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院办公室。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
8、人档案。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上的差异。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考试成绩10095-9990-9485-8980-8475-7970-7465-6960-6460分以下绩点54.543.532.521.51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9、、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分以下等 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第十五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即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即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若系必修课程,登
10、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第十七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
11、不计学分绩点。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获准缓考者,可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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