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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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星分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外地驻娄施工、监理部:现将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推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以下简
2、称示范工程(工地)依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0220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范、标准、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创建“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示范工程” 目标管理的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是“示范工程”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全程被评为“示范工地”的项目,才能申报“示范工程”。第三条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示范工程(工地)”和“省级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以下简称市安
3、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局)是各自辖区内的“示范工程(工地)”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安监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工程(工地)”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示范工程(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并报受监的安全机构备案(附件1),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
4、3000平方米)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建安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三)申报工程基建手续合法齐全(工程承包合同书、安全报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四)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第三章 “示范工地”申报与评定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将该项目的“示范工程”工作方案(计划)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站,各县市区安监站负责对各自辖区的“示范工地”情况向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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