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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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总则 1.1 为了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集团总公司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外埠工程,实行监理制的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应满足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1.3施工技术资料是依据有关规定,在施工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当存档保存的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材料等技术文件的总称,它是评价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重要依据;是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也是对工程
2、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1.4本规定是依据现行的国家、北京市和集团总公司有关规范、规定制定的。当国家、北京市和集团总公司有新的规范、标准、规定时,应做相应调整。2.管理与职责 2.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实行指导、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2.2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实行主任工程师负责制, 主任工程师是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技术资料工作。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应经区、县建委或总公司培训,全市统考、市
3、建委考核办考核后,方可从事该项管理工作。 2.3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2.4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编制份数、移交期限以及编制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2.5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的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应按系统专业归类整理,保证完整、准确,与施工同步,不得后补、伪造或丢失。对施工技术资料由于管理失控造成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行为造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6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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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技术 资料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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