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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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
2、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影
3、响尾矿库运行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
4、程监理资质。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四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第十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5、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 尾矿库库区安全距离,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审批擅自加高坝体。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长期保管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
6、,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治理档案。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涉及尾矿库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的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库容。试运行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7、。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第十九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第二十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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