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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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摘要:房地产公司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JZ公司为案例,分析探讨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现状、风险、应对的方案,以及税收筹划思路,为房地产公司进行相关增值税筹划提供借鉴。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税收筹划JZ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Z公司通过招拍挂拿地,开发建设JZ新城综合体项目,在项目红线外配建幼儿园、小学、道路、景观,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本文以JZ公司为案例,分析探讨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现状、风险,以及筹划思路,为房地产公司进行相关增值税筹划提供借鉴。一、JZ公司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基本状况2
2、022年,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集团在四川省C市成立项目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资JZ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项目涵盖市政、建筑、交通、景观、水利、电力等。JZ公司是该集团设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特地从事JZ新城二级房地产项目开发。JZ公司在建的JZ综合体项目有四个地块1号地块、2号地块、3号地块、4号地块,分别取得四个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四个地块紧邻,中间由市政道路相隔。其中,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招拍挂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定,须在项目红线外配建幼儿园、小学、道路、景观,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依据JZ公司测算,4
3、号地块红线外配建的幼儿园、小学工程总价8416.00万元,配建的道路、景观工程总价346.00万元,建安本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723.00万元。JZ公司打算将4号地块项目红线外配建的幼儿园、小学、道路、景观,竣工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初始产权直接登记到政府指定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二、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视同销售问题实务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是否视同销售,存在两种作法,一是视同销售,二是不视同销售。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以广东省税务局的观点为代表。依据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22年版粤税发2022188号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配套建设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
4、的行政事业单位,受让方属于为政府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根据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假如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视同提供建筑服务,那么公共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自然允许抵扣。由于视同提供建设服务的销售额,与公共配套支出相差不大,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负在视同销售环节并不会明显增加。但是,无偿移交视同销售后,红线外公共配套能否在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将显著影响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税负,这个问题本文在后面将特地论述。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的,以上海市税务局的观点为代表。依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税收问题的政策操作口径的通知的规定,房屋建成后,大产证直接办理到区保障房管理机构
5、名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开具发票,不视同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服务。依据四川省税务局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十六期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根据政府要求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红线外外建设道路、桥梁、公园、绿化等公共配套建设施,且建成后无偿移交地方政府,全部权也归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红线外公共配套建设设施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JZ公司的注册地在四川,受四川省税务局执行口径约束。因此,JZ公司项目红线外配建的幼儿园、小学、道路、景观,无偿移交不视同销售。三、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于公共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实务中存在两种作法。一是允许抵扣,二
6、是不允许抵扣。2022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如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且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根据视同销售处理,不影响进项税额抵扣。杨梅12022分析认为,房企将建设的幼儿园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不视同销售,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税法并未规定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幼儿园、医院、学校、供水设施等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依据四川省税务局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十六期回复,无偿移交红线外公共配套建设设施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综上所述,对于红线外公共配
7、套设施的进项税额抵扣,福建省税务局的回复允许抵扣,四川省税务局的回复不允许抵扣。正如杨梅所分析,财税202236号以及其他国家层面的增值税政策文件,只是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没有规定不征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依据法无禁止即可的原则,不在不得抵扣范围之内,就可以抵扣。从情感上讲,笔者认同JZ公司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是四川省税务局已经回复了不允许抵扣,JZ公司作为四川的房地产企业需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口径,以免带来增值税抵扣风险。四、红线外公共配套支出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扣除问题福建省税务学会课题组22022在“限地价、竞配建供给模式涉税风险讨论分析认为,配建房开发建设本钱
8、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不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蔡少优32022主编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疑难问题精解:实务操作、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好像采纳了与福建省税务学会课题组论文中相同的案例,得出的结论类似,即支付的土地价款取得了财政票据,在计算销售额时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而配建本钱则不能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书中进一步解释,“配建面积不视为缴交实务地价,出让人不开具任何形式的地价发票,这条土地拍卖出让须知条款印证配建本钱不允许扣除。陈冉、赵国庆42022在新规下房企配建保障房的税务处理一文中认为,保障房的建设本钱能否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而抵减销售额,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主
9、管税务部门也未有明确口径,应当作为待明确事项,在后续开发项目中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22年版粤税发2022188号剖析了各种冗杂的、影响重大的市场行为的税务处理。但是,关于无偿移交配建设施能否作为土地本钱抵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并未明确。综上所述,福建省税务学会课题组、蔡少优、赵国庆等人的文章,以及税务机关的政策,对配建本钱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问题,都持否认意见或不确定意见。上述分析规律,同样适用于分析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是否允许扣除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财税2022140号文件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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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 增值税 税收 筹划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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