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范文(优选)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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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范文(优选)关于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范文(优选)的具体心得体会范文参考文章,觉得有用就保藏了,这里给摘抄给大家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阅历和实际状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民诉法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爱 民诉法讲座心得1 一、留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肯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确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
2、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确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确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确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确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状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加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恳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旧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
3、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改变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改变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推断,要考虑对立同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赐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汲取。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定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假如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协助
4、作用的子程序或协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绽开,并具有肯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需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绽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打算、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详细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推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殊要留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
5、。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恳求与诉讼恳求就有区分,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分的概念,假如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恳求。事实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亲密联系实体法,但也要留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开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索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
6、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详细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假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干脆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假如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开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
7、题,事实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洁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处措施;3.一般合同不须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复原原状,假如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假如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旧存在,当事人
8、仍旧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司法说明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缘由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假如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事实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旧存在,当事人仍旧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定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困难化,反而增加了
9、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须要留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留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留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需留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亲密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终归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行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需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需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赐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赐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需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假如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悟
10、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行能真正领悟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留意详细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很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干脆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相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值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
11、、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安排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依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冲突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需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恳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恳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恳求的理由可以是全部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
12、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状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推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假如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假如根据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推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假如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推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须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样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须要与实体法保持一
13、样。与当事人的实体恳求相一样,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推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样性动身加以思索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需学好实体法,留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民诉法讲座心得2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需遵守
14、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事实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
15、19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民诉法讲座心得3 星期五,汉丰二所的张叔叔来到我们学校,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 这堂课主要讲了我们小学生应当懂得爱护自己,珍惜自己的平安,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法律会时刻爱护我们。我们应当从小养成好习惯。不要进网吧打嬉戏,遇到危急,应刚好报案。在过公路时,不要追逐打闹,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看了法律讲座,我突然间明白了很多,原来,危急就在我们身边,只要稍不留神,就会酿成大错。 我们忽视了自己珍贵的生命,只顾一时的输赢,一时的得意,一时的占先,完全不考虑他人的感受。 是的,我们太自私自利了,正如张叔叔所讲的那样:我们少年儿童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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