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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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山东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安排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全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看法(鲁政发20xx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本细则
2、所称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支配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本细则所称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优先扶持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别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引导、市
3、场运作、科学投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依据须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省委宣扬部通过参与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监管等渠道,参加子基金的投资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政策指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管理人供应优质项目对接平台,并支持省级引导基金与中心部委相关引导基金的合作,但不干预子基
4、金详细的投资决策。第七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省委宣扬部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依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刚好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担当
5、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扬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状况及其他重大状况。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支配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第九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根据鲁政办发20xx4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安排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主要投资领域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消遣、印刷发行、网络动漫、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艺术及
6、艺术品等产业,重点投资于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嬉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子基金投资支持的拟设立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学问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学问产权权属清楚;有完整的创业安排和盈利模式。子基金投资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从事探讨、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支持范围;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实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文化创意、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企业研发实力较强,以文化创意成果转化为主,创意水平较
7、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中小微文化企业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执行。对种子期、初创期文化企业的阶段认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种子期:1.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下同);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二)初创期:1.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3年;2.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肯定的业绩;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起先由研发中
8、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以参股不控股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子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投资形式上,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可适当实行债权股权结合等夹层投资形式。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对具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阅历的投资机构予以优先选择。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
9、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实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限制流程,规范的文化产业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的文化企业供应创业辅导、管理询问等增值服务,切实促进文化产业提升发展;(三)熟识了解省属及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能够借助省内优势资源,在基金设立、运营、投资等阶段协调省内实惠政策,争取省内优质资源;(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文化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阅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特殊是具备文化产业投资的胜利管理业绩,至
10、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胜利案例;(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惩罚的不良记录。第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文化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托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刚好足额到位;(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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