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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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经济性的战略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条例在此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了区域管理应当听从流域管理,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流域统一管理。下文是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
2、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爱护的有关工作。其次章 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
3、据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第六条 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听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听从综合规划。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听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亲密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爱护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
4、管部门备案。流域水资源爱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区域综合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域水资源爱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看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编制流域、区域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 流域、区域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规划须要修改时,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5、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的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看法。流域管理机构未签署看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三章 流域水量安排和调度第十二条 流域水量安排应当依据流域规划、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状况,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安排方案。制定流域水量安排方案,应当遵循公允公正、可持续利用和节约爱护、水质水量双限制的原则,保障流域内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航运和生态环境用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利益,统筹流域外的调水。第十三条 流域水量安
6、排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流域水量安排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论证,依据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用水需求改变提出修订方案,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看法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流域水量安排方案包括取水量安排指标、河流重要限制断面最小下泄量指标及水质限制指标等内容。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安排方案是流域用水总量限制和水量调度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安排方案涉及地级以上市水量安排以及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安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涉及市、县的水量安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
7、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实施。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水量安排方案、年度预料来水量、用水安排、水资源节约与爱护以及水功能区达标等状况,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安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须要在年度水量调度安排外运用其他地级以上市安排内水量安排指标的,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各方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流域内发生严峻干旱、河流重要限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状况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应急调度。第十七条 旱情紧急状况的流域水量调度
8、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生旱情紧急状况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旱情紧急状况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旱情紧急状况水量调度预案,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相互通报取水退水及水库蓄泄水状况,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河流重要限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水库运行故障以及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状况的,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权限和职责,
9、刚好实行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等措施。第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安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应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爱护其次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护流域各河段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实力,爱护水环境。其
10、次十一条 流域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流域管理机构监督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须要对水功能区进行调整时,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制订程序进行修改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功能区划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爱护目标、管理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爱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活动,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爱护目标。其次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
11、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实力,以及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分别核定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实力,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看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运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刚好报告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实行治理措施,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次十三条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东江、西江
12、、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其次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资源信息管理,完善水情水质通报机制。流域的水量水质信息应当实行共享,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看法
13、的;(二)不执行水量安排方案、水量调度安排或者应急调度的;(三)不根据规定拟定、实施流域水功能区划的;(四)不履行流域水质状况监测、报告职责的;(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不执行水量调度安排或者应急调度的,由作出调度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14、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其次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及从事防洪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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