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路运输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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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道路运输条例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洁,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简单,投资回收期短。下文是山东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道路运输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爱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
2、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第三条 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平安便捷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允、公正、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供应运输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 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平安便捷供应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应当主动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实行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赐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激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激励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详细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爱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4、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公允竞争,为服务对象供应平安、便捷、优质的服务。其次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第九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押运员、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根据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
5、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其次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须要持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6、普遍服务和便利群众等因素确定班车客运经营者。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运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供应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第十四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7、实行公交化运营的,道路、 站点、 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公交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记牌,根据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六条 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根据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根据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第十七条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值理
8、由拒载旅客;(二)超定员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在高速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八条 车辆无法接着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支配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供应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平安、清洁、卫生,并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平安的违法行为。第三节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供应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支配、城
9、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激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其次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运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激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
10、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补贴。副标题其次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条件、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其次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不适合招标或者招
11、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实行干脆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运营权不得实行有偿运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其次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详细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节 出租汽车客运其次十四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行总量调控。其次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看法。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其次十六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
12、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允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其次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平安驾驶经验;(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13、其次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详细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根据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货运其次十九条 激励发展封闭、厢式、罐式货车运输和甩挂运输等专业化货运,整合货运、货运代理和货运站(场)等运输资源向现代物流业发展。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一般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
14、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可以采纳道路货物运单的形式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三十二条 站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第三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规则和作业规程受理、承运货物,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禁运、限运、检疫限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并实行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的脱落、扬撒或者泄漏。第三十四条 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急货物运输标记,配备合格的平安防护
15、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急货物的罐体应当出厂检验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急货物。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修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第三十六条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协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详细备案管理方法
16、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 对机动车修理技术人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其次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 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连接。激励多渠道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站级核定。站(场)迁址、站内运营、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重新核定站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四十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根据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17、,并在站(场)内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紧急疏散通道和投诉举报电话。副标题激励引导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等道路运输协助业务经营者向具备综合性服务条件的物流中心(园区)聚集。第三节 机动车修理经营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修理质量检验制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选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运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修理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
18、密集区域内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修理。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全部者或者运用者有权自行选择修理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全部者或者运用者实行定点修理或者安装、购买附加设备和产品。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的连接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
19、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照实供应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实行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瞒学员等不正值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根据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照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削减学时和培训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根据规定接受驾驶新学问、新技术的教化,提高职业素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运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运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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