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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制定了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共享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动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限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加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探讨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
2、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详细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限制和疫情管理;(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六)指导
3、血防技术,普及和宣扬血防学问;(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协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担当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安排,亲密协作,共同做好血防工作。血防地区的中心、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听从血防工作的统一支配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第五条 血防地区按规定设立的负责血吸虫病预防限制的机构(以下简称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机构),担当辖区血防业
4、务技术工作。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市)、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第六条 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主动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激励社会各界关切、支持、参加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激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主动参加血防工作。第七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扬教化,增加公众的血防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扬教化。血防重点地区的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难时,集中开展公益性血
5、防宣扬教化。血防地区教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健康教化工作纳入中小学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进行督促和检查;中小学校应当将血防学问纳入学校教化内容,协作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单位、本辖区内人员和村(居)民学习、普及血防学问,增加科学防护意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以限制血吸虫病传染源,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为重点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联防联控,做好血吸虫病的预防限制工作。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标准,将血防地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实行分类防治。在重点防治
6、地区的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上,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动。在一般防治地区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限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血防技术规范,指导血防地区和有关部门血防项目的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配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限制血吸虫病传染源。血防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运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沼气池;有钉螺地带的港口、码头、渡口和渔(船)民集散地应当修建运用无害化公共厕所;在有钉螺的水道两岸已建厕所和牲畜圈栏未达
7、到无害化标准的,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设置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运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第十条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血防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有钉螺的水田应当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水旱轮作,不宜改种旱作物的,应当实行其他有效灭螺措施。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安排地逐年削减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动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的免费培训,并供应技术指导和服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农业
8、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第十一条 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开挖鱼池、建设排灌渠道涵闸等项目时,必需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水利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应当根据疫区优先治水、治水优先灭螺的原则,优先支配平安饮用水建设项目。实施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改造和小流域治理等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防螺、阻螺设施。林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爱护、湿地爱护和自然爱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项目时,应当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对禁牧的洲(江、河、湖)滩,刚好营造抑螺防螺林。
9、交通主管部门在血防地区实施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时,应当落实血防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在血防地区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并落实血防设施。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安排,组织、激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界开展血防探讨,主动推广和引进血防新技术、新成果。因工程项目须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需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第十二条 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
10、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第十三条 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实行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详细管理方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支配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常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支配专人看管,并将禁牧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设有警示标记的有钉
11、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应当帮助做好爱护警示标记和执行禁令的工作,劝阻违反禁令的行为。因生产、生活须要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人员,应当实行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血吸虫病。第十四条 血防地区交通、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流淌人员的防治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健康询问,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第十五条 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血防措施,整体推动血防工作。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省人民政府依据全省血防工作的须要,确定省级重点联防联控区域,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督促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等缘由阻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血防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需事先提请省级以上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血防卫生学评价。建设单位必需依据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机构的看法,实行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的血防工作,并接受当地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机构的指导;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血吸虫病预防限制机构,由其对工程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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