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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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答辩自述范文一:敬重的西南政法高校的各位老师,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接受各位老师的指导,首先我介绍一下本人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背景。一、我是一九九三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始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曾做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在从事律师业务尤其是民事诉讼业务中,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债权人能想到的最终救济手段,就是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如能证明债务股东的确应担当相应责任,债权人原本无法实现的债权可能就会出现重大转机,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就曾办理过一起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案件,案件历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债务人股东担当补充清
2、偿未出资额100万美元的民事责任,后来我又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发觉关于这个领域的理论论述并不太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说明探讨稿中某些内容又非常值得商榷,这一切促使我以这个为命题,撰写这篇毕业论文。二、从结构来看,本篇论文就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分析,民事责任部分是重点。(一)从股东出资不实民事责任来看,这一命题明显是属于公司法范畴,从立法领域来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当时写论文时,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台),最高院并未出台公司法司法说明,仅是自1993年以来,分别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对这一问题有过不系统的一些规
3、定,而某些省高级人民法院比如广东高院2023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担当问题的指导看法,另外,陕西省高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我在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研读时,实行的是大胆怀疑、当心求证的看法,对最高院及广东省高院一些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这些观点对错暂且不论,但确属本人独立思维的产物。(二)详细地看,民事责任部分,本人提出了以下几个自己的观点:1.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应担当资本充溢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存在三大缺漏。须要补充的是,今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股东不照实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2.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
4、债权人应担当赔偿责任,最高院曾经确定的依据出资是否达到公司法最低出资限额而担当连带或差额清偿责任的观点(二分法)存在偏差,应统一适用补充赔偿责任,即要求出资不足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内担当补充赔偿责任。3.出资不实股东对债权人担当的是一种侵权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清偿责任。4.出资不实股东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时,不应考量债务形成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做出的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担当民事责任的通知和2023年作出的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担当责任的问题的复函两个文件中的观点并不正确,债权人是应以债务人应还款时的公司工商登记文件
5、来确定其偿债实力,而不是以债务人债务形成之时确定其偿债实力。5.执行阶段不应由法院干脆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剥夺了出资不实股东担当责任前应进行开庭审理的权利,也剥夺了股东的上诉权,民事程序设计不合理。三、本文在论述出资不实股东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时,提出了以下观点:1.刑法158条和159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而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不应以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干脆经济损失为标准,其次不应以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为标准,第三不应以利用虚
6、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从事违法行为为标准。2.公司法不应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区分,规定不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应由公司和其他照实出资的股东担当。四、本文通过上述观点的提出,希望能在实践中明确一些长期未被人关注或者是概念界定不清楚的问题,以期引起法律实务界的关注,我留意到,今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并未完全解决文章中所提到的一些问题,为解决诸多遗留问题,最高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肯定会择机颁布,这个司法说明肯定会涉及到本文中提到的一些问题,希望本文中的一些观点能对以后的立法活动起到建议的作用。范文二:各位老师:上午好。今日特别兴奋能回到母校参与硕士论
7、文答辩,感谢各位老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批阅我的论文。我的硕士论文题目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现在,我就该文选题的背景、主要内容、理论和现实意义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说明。一、论文选题的背景我国有九亿农夫,三农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充分发挥亿万农夫的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解决好农夫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大量农夫返乡种地,土地供求冲突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出现,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特别必要。202
8、3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次提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随后,我国部分地区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颁布和实施了详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法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为说明)已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也进入了广泛征求看法的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项新型的仲裁制度,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深化探讨和探讨。在导师沈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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