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居民医保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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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业务工作,根据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组织单位(一)参保组织单位是指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或单位,包括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二)参保组织单位应自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的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市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取得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医疗保险号码。(三)参保组织单位办理居民医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
2、原件及复印件。1、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登记证件;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3、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四)办理了居民医保登记的参保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我市居民医保工作的推进计划,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保。具体职责是负责辖区或管理范围内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认定、医保卡发放、信息变更、续保缴费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参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医保专管员、业务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六)参保居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户籍外迁或死亡注销以及在校学生转学、毕业离绵、就业等情况时,参保单位应在当月内到所属医保经
3、办机构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终止手续。(七)参保组织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性负责,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参保组织单位经办的事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八)参保组织单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或变更参保居民个人基础资料时,应使用我市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软件,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换数据,并按要求报纸质资料存档。二、参保登记(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具有绵阳市行政辖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除外),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向参保组织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标准彩色照片两张。其中,符合参保
4、条件的乡镇以上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下同),到所在学校、托-4-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经学校初审后,汇总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审核确认,并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农村户籍学生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个险种自愿选择一种参保。以下几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在待遇领取期的人员,出具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重度残疾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的残疾人。3、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户口所地街道办(镇、乡)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不足本市上年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分之一的家庭。4、低保标准以上,人均月收入在250元以下的城镇困难居民,出具绵阳市城镇困难群众惠民帮扶证。(十)居民的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少年儿童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请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十一)参保居民中享受政府补助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参保组织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三、参保缴费(十二)一般居民医保的统筹年度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为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的时间。在校学生医保的
6、统筹年度时段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为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的时间。(十三)2008年统筹时段为7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时间为6月1日至7月20日。个人缴费按下列标准的50%缴纳:1、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由政府全额补助解决,个人不缴费;2、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190元;属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般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70元;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120元;低保标准以上、人均收入在250元以下的城镇困难居民每人每年140元。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7、(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属于应由个人缴纳的部份,在城镇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4、同时具备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政府补助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十四)属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参保居民,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缴费时间按时足额缴费。因特殊情况需在缴费-6-期以外的时间缴费的城镇居民无论何时办理参保手续,均应一次性缴纳本统筹年度的全额医保费。中断缴费的居民,续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所属统筹年度的全额医保费。参保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十五)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补助;当年9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
8、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补助。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应按照参保组织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确认的缴费金额,凭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和参保组织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规定的缴费时间,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所属统筹年度个人应缴医保费。(十六)新参保或已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分之一的,该统筹年度或续保统筹年度享受政府补助。(十七)参保组织单位和代收费金融机构每月20日将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参保人员的基础资料及缴费信息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当月3
9、0日前完成已缴费人员参(续)保生效的确认工作。四、保险待遇(十八)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11号)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先由个人支付的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相同。(十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就地就近就医原则。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含视同住院费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下同)最高限额为30000元,超过30000元以上的医
10、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超过30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由承保机构继续按规定赔付(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十)参保居民在属地定点医院住院,每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十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二十二)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在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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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 居民 医保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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