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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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 第一节 区域规划 .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 厂内道路 . 第四节 厂内铁路 . 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 . 第四章 工艺装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第三节 工艺管理 . 第四节 泄压排放 . 第五节 耐火保护 . 第六节 其他要求 . 第五章 储运设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第五节 灌装站. 第六节 火
2、炬系统 .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 第九节 厂内仓库 . 第六章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一节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 第七章 消防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消防站. 第三节 消防给水系统 .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 第六节 蒸气灭火系统 .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 . 第八章 电气 .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二节 防雷 . 第三节 静电接地 .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 .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第 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 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
4、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2.0.1 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乙10(体积)10(体积)第 2.0.2 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2.0.2类别甲乙ABA名称特征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化烃15液体甲 A 类以外,闪点28 闪点28至45 可燃丙BAB液体闪点 45至60 闪点60至120闪点120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
5、应视为甲 B 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1.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1.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 3.1.3 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
6、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1.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 3.1.7 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 3.1.7 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
7、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 3.1.7除液化烃罐组、可能可能携带可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液化烃罐组燃液体的高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架火距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相邻工厂(围墙)100 50 120 120 12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厂外公路(路边)变配电站(围墙)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45 35 45 20 50 1.5 倍塔杆高度55 45 55 25 80 80 、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中心线)通航江河岸边40 20 50 80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
8、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3
9、.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 3.2.5 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第 3.2.7 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 3.2.9 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 3.2.10 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0、、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 3.2.11 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 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
11、距离,并不应小于表 3.2.11 的规定。第三节厂内道路第 3.3.1 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第 3.3.4 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第3.3.5条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石油化工企业建筑防火规范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
12、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 80m。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 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超过 200m 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第 3.3.8 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 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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