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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业公司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立业公司治安管理,维护公司治安和政治、经济秩序的长久稳定,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公司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是在公司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均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公司工业广场区域治安秩序管理第三条 出入公司证的管理公司工业广场实行封闭式规范化管理,出入公司证是进出公司工业广场的有效证件,凡进出公司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否则,按下列条款处罚:1、证章必须佩戴外衣左胸部,不得装入口袋内或掩遮,否则,对当事人罚款1
2、0元。2、证章不准外借他人使用,否则,除扣留证章外对双方各罚款50元。3、对私自伪造证章者,一经查出,除没收销毁外,对当事人罚款100元。4、因故将证章丢失或损坏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后由办公室重新补办,所需费用10元,由本人承担。5、需要办理临时出入证的,由单位开具证明且主管领导签字后,经保卫科审查确需办理的,由本人按每枚交纳抵押金50元后方可办理,必须当日交回。未交回者每天罚款20元。若损坏临时证罚款20元。6、凡弄虚作假办理临时出入证的,一经发现,除没收所办临时证外,并处100元罚款。7、所有按规定进入公司的车辆,必须到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安放,否则罚款50元;进入公司送货的车辆
3、按规定路线行驶,须走西门的必须走西门,不准在办公楼前行车;来送货的说明送货位置,须进车间的,必须有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车间;在厂内,驾驶员不得离开本车5米,违者处以100元罚款。8、所有外来车辆,不准在厂内刷车,违者罚款100元。9、来公司送货的车辆,进出公司大门时必须停放在黄线内,并接受保卫科检查,违者罚款50 元。10、凡退休、辞职、辞退、离岗或调出本公司的员工,必须到保卫科交回出入证。否则人力资源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出入公司工业广场规定1、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必须凭证章出入,其他任何证件不能作为进出公司的依据。2、凡不佩戴证章或证章与人员不符的,一律不准进入公司,对不听劝阻、
4、强行入公司者,每次罚款100元。3、凡是公司员工和外来公司办业务的人员,严禁穿背心、拖鞋、违者不准进厂,对强行进厂的罚款50 元。4、凡进入公司人员,必须在门岗前自排成一路纵队,前后对正,不得并排行走或滞留在路中央交谈。违者罚款10元。5、公司员工在统一着装时必须穿厂服,未穿厂服者禁止进入公司。进入公司未穿厂服者考核单位主管50元。6、与公司有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在公司门口填写入公司人员登记,按每证50元交纳押金,由保卫科执勤人员按人数发放临时通行证,证章必须佩戴外衣左胸部,不得装入口袋内或掩遮。保卫科负责联系接待单位,有人接洽时,填写联系单位,并在出门时交回接待单位人员签字的回执和临时通行证,
5、退回押金。凡弄虚作假或进公司滋事者,处500元罚款。7、外系统的劳务团体和个人进入公司,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到保卫科办理。否则,不准进入。8、凡来公司施工的单位,需自带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必须提交物品清单,由保卫科执勤人员核查签字后方可入公司。物品清单设专人保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签字清单办理出门手续。否则,不准出公司。物品清单必须真实,符合实际,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相符现象,考核签字人员500元。9、凡来公司施工、学习、新招收的人员,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到保卫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公司。应办理正式出入证的,按规定到办公室办理。10、各类物资及产品出公司,必须凭
6、物资出门证,经保卫科执勤队员核实,物证相符,并有保卫科执勤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废旧物品等属计费的物资、食品等低值易耗物资、机电产品(借、租、修、售)及各类生产物资,一律进出西门。第五条 公司秩序管理1、严禁非本公司人员、非工作人员(包括小孩)通过业务联系而私自进入公司,每人每次对保卫科执勤人员罚款50元。2、严禁在公司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违者每人罚款1000元,连责单位正职200元,值班人员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3、在厂区内行走,必须按照指定路线成行行走,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4、严禁在公司内聚众赌博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违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其活动地点所属单位联责
7、罚款500元。5、未经同意严禁在公司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500元罚款。6、严禁一切有损公司形象和影响企业声誉的物资、婚丧物品及人员进入公司。7、在公司组织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或群体性活动,须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司批准后,保卫科制定临时性管理措施,方可组织进行。8、各单位及各科室不得开长明灯(财务除外),违者罚款50元。9、夜间无人时,各科室、车间必须关好门窗。违者罚款责任人200元。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机动车辆在公司内禁止鸣笛,行驶车速应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违者处100元罚款。2、凡集团公司内部车辆出入公司时间为机关办公时间,其它时间严禁出入,否则,扣罚当班保卫科执勤人员10
8、0元。3、凡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出入公司的,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后,由公司调度室或办公室通知保卫科人员放行。否则,对强行出入公司的车辆除扣押车辆外并罚款100元,对当班执勤队员停止工作,联责罚款50元。4、除公司副总以上的车辆,其他车辆未经值班领导同意夜间严禁进入厂区。5、外单位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入公司,必须在机关办公时间内,持本车辆驾驶证或行车通行证交保卫科执勤人员登记保存,并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后准许进入,待车辆出公司由保卫科执勤人员核查无误后返还证件准许放行。6、凡需退货的物资,必须有退货单位证明,各种手续齐全,物证相符,经保卫科执勤队员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7、各类出租车、微型面包
9、车、农用三轮车禁止入公司。违者,除扣押车辆外,每辆罚款500元,并对保卫科执勤队员联责罚款200元。8、凡进出公司车辆必须自觉接受保卫科人员管理。否则,对强行出入公司的车辆司机罚款100元。9、凡出公司物资车辆,保卫科执勤队员要认真检查、核对,必须物证相符,并有两名以上保卫科执勤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公司。否则,对物证不符车辆司机按不符物品价值的10倍罚款,对执勤人员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追究刑事责任。10、凡入公司车辆盗窃公司物资的,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对被盗单位联责2000元罚款,连责单位正职1000元,值班人员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所有机动车辆出公
10、司,必须自觉停车接受保卫科执勤队员检查,拒绝检查者,不予出公司。12、上级政府机关车辆出入由公司值班领导安排同意后,方可驶入。13、进入公司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公司指定车棚内,做到停车落锁,对不锁的车每次罚款10元,如发生丢车现象责任自负。第七条 公司自行车管理1、凡入公司的自行车,要自觉存入车棚。因条件限制,不能存入车棚的,由保卫科指定地点存放。2、凡在办公室、楼道、走廊、仓库、车间等非指定点存放自行车的,每发现一辆,对车主罚款10元,对车主所属单位联责罚款100元。3、保卫科巡查人员必须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巡查,发现乱存乱放的自行车、摩托车,一律收存并按规定每辆车处罚10元。第八条
11、 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与处罚:公司各种生产设施、设备、财物及各类物资均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盗窃和破坏,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下列条款规定处罚:1、盗窃公司生产设备、生产工具、机械零部件及其它生产材料的除追回原物品外,按新材料价格的10倍罚款。2、盗窃各种型号的电缆、电线、照明设施、闭路电视线材、通讯设施的、除追缴被盗物品外,按盗窃物品新材料价格的10倍罚款。3、盗窃有色金属,如铜、铅、铝等,除按新材料价格赔偿外,每公斤罚款200元。4、盗窃油脂物品,除按价格赔偿外,每公斤罚款100元。5、盗窃煤炭、焦炭等物资或木材产品的,按每公斤60元罚款。6、盗窃废旧皮带、塑料、橡
12、胶等化工产品的,按每公斤50元罚款。7、盗窃废旧生产资料,设备以及用钢材、木材加工家用物品的,每公斤按100元罚款。8、盗窃灯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的按所盗物品原材料价格的10倍罚款。9、非法在公司收购厂区物资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物品(包括使用的器具)外,按每公斤50元罚款。10、破坏公司照明、通讯、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绿化、雕塑等公共设施的,除包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损失价值的10倍以上罚款。11、发生盗窃行为的,除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外,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生产、经济要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第九条 全公司生产要害、经济要害部位、公共场所、办公地点要建全落实
13、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严格出入登记、交接班、值班制度,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准进入。第十条 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及进入要害岗位检修的人员必须佩戴要害岗位工作证章,违者每次罚款50元。第十一条 要害岗位严禁携带烟火入内。违者,一经发现,处5000元罚款。第十二条、来公司送货的车辆,到仓库送货车辆不得进入仓库,违者罚款1000元。第十三条、所有来厂送气的车辆,必须带上防火罩,否则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经济要害部门要认真落实“三铁一器”措施和值班制度。否则,发生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经济要害部门和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严禁
14、存放大量现金过夜。违者,一旦发生问题,由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据情节给予罚款。第十六条 生产澡塘严禁闲杂人员进出。违者,每人罚款20元,更衣室管理人员联责罚款50元。第十七条 员工更衣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各种生产用品(个人自用工具除外)。违者,一经发现,按盗窃论处,并视情节处2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员工更衣室内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否则,发生被盗,后果自负。第十九条 澡塘更衣室内,因管理不善,造成员工物品被盗,除赔偿损失外,对澡塘管理人员每次罚款50元。第二十条 各单位办公室、澡塘更衣室人员,一律不得由窗口向外随意扔弃垃圾及脏杂物。违者,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罚款50元,并对单位联责
15、罚款200元。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的所有人员不准大声喧哗、吵闹、对扰乱正常秩序的,除强行带离外,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公共场所、办公场所设施、物品的,除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外,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进入公共场所要自觉服从管理,文明礼貌,对不服从管理,无事生非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员工餐厅就餐人员严禁猜拳行令,损坏公共物品。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100元罚款。第四章 对发生案件的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罚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单位领导对治安安全管理的责任心,减少、杜绝盗窃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
16、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新泰市纪委、综治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五部委局关于对发生盗窃案件的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十六条 凡单位内部发生盗窃案件后,保卫科要积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情节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严格区分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17、人员。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以及保卫科负责检查指导工作不能及时指出隐患问题造成损失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了盗窃案件的单位、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政纪处分。1、重点经济要害部门、仓库、高档物品存放处无安全防范措施。2、不执行安全合同,防范措施不落实。3、对保卫科检查提出的隐患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不加强防范措施。4、单位内部发现治安隐患问题,领导不予研究解决,推委扯皮不加以整改。5、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整改措施不力。6、其他应履行的安全保卫职责,
18、未能尽职尽责或玩忽职守的。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致使单位发生盗窃案件的,按下列条款处理。1、发生重大盗窃案件范围在5000元以上的,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教育批评,全公司通报,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2、发生特大盗窃案件范围在10000元以上的,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撤销,对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0元罚款。3、单位内部多次发生重大、特大盗窃案件,对单位党政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销一切职务处分,对单位处损失价值同等罚款。4、单位内部发生一般盗窃案件及不够立案标准的案件,对该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主要领导责
19、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值班人员罚款5000元。第二十九条单位内部发生案件后,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防碍调查的,比照第二十八有关条款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三十条单位内部发生案件后,单位领导不积极配合保卫科开展工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处500元罚款,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单位发生盗窃案件后,保卫科依据调查的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治安领导小组批准行文执行。第三十二条 发生盗窃案件的单位和领导,年度内不得评选先进、晋级或升职,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各条款中的罚款由保卫科报公司治安领导小组同意后裁决,开据公司统一罚款收据,罚款收据由保卫科到公
20、司经营规划部领取,所罚款项如数上交公司财务部。第三十四条 成立治安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总支书记和各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正职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张纯洪任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于有下列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1、对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犯罪活动情况属实的,给予100元奖励。2、现场抓获违法、违纪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或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的,挽回经济损失的, 给予200元奖励。3、及时预防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奖励。4、为保护企业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见义勇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外,公司给予500元奖
21、励。5、治安保卫科人员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因执行公务而受到伤害、致残或牺牲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给予一定奖励。第三十六条 对打击报复治安保卫科人员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治,处个人50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连责单位正职2000元,单位10000元。第三十七条 保卫科在执行罚款时,严禁随意超规定标准处罚,违者,除如数退出罚款部分外,每次给予有关人员罚款200元。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接受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经营规划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保卫科人员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原有关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各种规定同时废止。2011-9-29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