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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火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3.1.1. 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3.1.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3
2、.1.1.2.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3.1.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1.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3.1.1.5. 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3.1.2. 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3.1.3. 用火作业的分级3.1.3.1. 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3.1.3.2. 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
3、用火作业3.1.3.2.1. 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3.1.3.2.2.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3.1.3.2.3. 有可燃液体的泵房;3.1.3.2.4. 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3.1.3.2.5. 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1.3.2.6.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3.1.3.2.7. 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3.1.3.2.8. 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3.1.3.3. 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3.2. 固定用火区:指在
4、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3.3. 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4. 管理职责4.1. 部门管理职责4.1.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4.1.2. 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4.1.3.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
5、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4.2. 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4.2.1. 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2. 用火作业人4.2.2.1. 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4.2.2.2. 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4.2.2.3. 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4.2.2.4. 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
6、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4.2.2.5. 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4.2.2.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4.2.3. 监护人4.2.3.1. 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4.2.
7、3.2. 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4.2.3.3. 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4.2.3.4. 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4.2.3.5. 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4.2.3.6. 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
8、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4.2.3.7. 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4.2.3.8.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4.2.3.9. 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4. 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4.2.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4.2.4.2. 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4.2.4.3. 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
9、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4.2.4.4. 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4.2.5. 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4.2.6. 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4.2.7. 各级审查批准人4.2.7.1. 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4.
10、2.7.2. 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4.2.7.3. 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4.2.7.4. 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2.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
11、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5.3.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5.3.1. 程序和审批权限5.3.1.1. 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5.3.1.2. 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办理人
12、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5.3.1.3. 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5.3.1.4. 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5.3.1.5. 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5.3.1.6.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
13、字。5.3.1.7. 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5.3.1.8. 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5.3.1.9. 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5.3.1.10. 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5.3.1.11. 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
14、,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5.3.2. 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5.3.2.1. 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 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5.3.2.3. 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6. 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6.1. 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1. 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6.1.2. 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6.1.3.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
15、的气体相同。6.1.4. 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6.1.5. 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6.2. 用火分析合格标准6.2.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6.2.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6.3. 用火现场管理6.3.1. 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
16、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6.3.2. 大检修、一个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装置做出风险评价,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6.3.3. 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
17、作业票。6.3.4. 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6.3.5. 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装置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6.3.6.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6.3.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级管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用火时,也应升级管理。6.
18、3.8. 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6.3.9. 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3.10. 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且分别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6.3.11. 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装置经理、安全经理、设备经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6.3.12. 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
19、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6.3.13. 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6.3.14. 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根据工业用火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6.3.15.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戴防火罩方可进入。6.3.16.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原料及产品罐区。6.4. 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6.4.1. 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6.4.1.1. 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
20、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6.4.1.2. 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6.4.1.3. 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6.4.1.4. 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6.4.2. 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6.4.2.1. 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发放“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后,方可投入使用。6.4.2.2. “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应悬挂在岗位上。6.4.
21、2.3. 一份“固定动火区”牌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6.4.2.4. 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6.4.2.5. “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应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6.4.3. 固定用火区的管理6.4.3.1. 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6.4.3.2. 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6.4.3.3. 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上。6.4.3.4. 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6.4.3.5. 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7. 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