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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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浴室、文化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锅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锅炉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
2、限,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条 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简陋锅炉,不得将报废锅炉翻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简陋锅炉、翻新的报废锅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
3、装成承压锅炉。第六条 锅炉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房不得聚集多人或者与聚集多人的房间相毗邻,并与疏散通道保持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七条 从事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附锅炉房平面位置图等材料,告知后方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锅炉房位置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第九条
4、 锅炉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查验锅炉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三)锅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四)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制度;(五)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六)锅炉交接班、水处理、运行及化验制度。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
5、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对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等进行督促、检查;(三)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四)组织开展对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第十二条 锅炉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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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锅炉 安全 监察 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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