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电子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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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 案2009-2010学年第 1 学期系 部城市建设系课 程 名 称建设法规授 课 班 级建工专701,702,801,802,803,主 讲 教 师窦延峰职 称助教使 用 教 材建设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制课程名称工程经济学课程编号总计:32学时讲课:32 学时实验: 学时上机: 学时学 分2类别必修课( ) 选修课( ) 理论课( ) 实验课( )任课教师 窦延峰职称 助教授课对象专业班级:建工专701,702,801,802,803 共 5 个班基本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 教材:建设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参考资料:建设法律法规,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务大全
2、,法制出版社教学目的要求 学习工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与应用,掌握对具体工程案例进行分析的方法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讲授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及课后作业相结合教学重点难点建设法律体系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考核方式课程结业考核方式:平时(作业、考勤、课堂)+期末考试 30% 70%课程过程考核细则:课堂纪律要好,作案按时保证独立完成,上课按时到达,不早退其它要求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章 节名 称第一章 建设法律概论备 注课 序1学时2本章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基 本内 容建设法概念、特征建设法形式与效力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构成教学目的与教学思路掌握建设法律
3、的关系及体系教学重点难点重点设法律的关系难点建设法律的体系练习与思考题P28:3过程考核要点作业要按时独立完成教 学方 法多媒体讲授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一、建设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建设法是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调整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二)、特征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作为法的一般性权威性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作为建设法的特性综合性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
4、规范 技术性二、建设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 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特殊法律原则 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是整个建设活动的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原则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三、建设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学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
5、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人如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 非物质财富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建设法律要求和自身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的资格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建设法律关
6、系的消灭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四、建设法构成(一)、建设法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49年1952年) 着手完善阶段(1953年1957年) 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年1960年) 进一步恢复修订与完善阶段(1961年1965年) 第二次曲折阶段(1966年1979年) 恢复、完善阶段(1979年1983年) 体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1984年) (二)、建设法规体系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建设法规体系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规章和建设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
7、一的整体1. 城市规划法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建筑法4. 市政公用事业法5. 工程设计法6. 住宅法7. 风景名胜区法8. 村镇建设法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章 节名 称第二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备 注课 序2,3学时4本章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基 本内 容城市规划的概念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城市规划的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涵义和原则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教学思路掌握城市规划的概念,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权限、审批难点城市规划的实练习与思考题P97:3,4,5,6过程考核要点作业要按时独立完成教 学方 法多媒体讲授教学内容提
8、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第一节 城市规划法概述一、城市城市分等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为小城市。习惯上,人们还把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称为特大城市。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 :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
9、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龙头”。城市规划的特征综合性 政策性 长期性 三、城市规划法1、定义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城市规划法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 2、立法目的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3、发展历程 1909英国的住房、城镇规划等法 1947年,中国都市计划法 1951年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1984年1月,城市规
10、划条例 1989年12月,城市规划法 2学时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章节备课要求(附页)教学内容提要具体内容时间分配备注4、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共6章46条 总则 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规划的实施 法律责任 附则 5、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对人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6、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土地管理法16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23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必须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规划法31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11、,方可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环境保护法22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规划法14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二、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三、城市规划的阶段和内容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市域城镇体
12、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 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市范围内确定所属城镇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是社
13、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一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
14、中心城区规划总体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4、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城市防灾工程 总体规划中的“四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5、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5、近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
16、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二)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的一定区域里,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编制详细规划和进行规划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17、 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三)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
18、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
19、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四、城市规划编制的权限与审批1、城市规划编制的权限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0、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近期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2、城市规划的审批城镇体系
21、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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