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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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1.1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1.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
2、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1.3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上述法律法规难
3、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2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2.1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争议。我国土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变迁,在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上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形成了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在合作化时期,由于受“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打乱,遗留下来的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引起土地权属争议。2.2法律法规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有关人员掌握困难
4、,工作偏差引起争议。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多次修改,到1995年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央颁布的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使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因工作偏差引起争议。2.3土地登记法律规定不统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产生争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渔业法、海洋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国土、林业、农业、房产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土地、林地、水面、滩涂、草原等进行登记发证,影响了土地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2.4对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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