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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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
2、、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
3、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政府行政首长、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 决策建议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负责决策事项起草;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向政府提出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直接办理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办理。 第九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研究论证,认为可以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策建
5、议的,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列为决策事项。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建议人反馈。 第十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
6、、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 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五
7、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第二节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 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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