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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安全消防与环保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环保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根据委员会章程开展环保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公司环保治理计划制定,环保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公司可据工作需要设立
2、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控股公司范围内环保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定环保规划、环保制度建设和环保学会培训、环保人才梯队建设、监督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保障达标排放、“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组织项目环评与环保验收、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等工作。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是各公司环保管理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内全面环保管理工作。检测中心须按规定做好有关环保指标的检测工作,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检测数据。第六条 控股环保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环保工作会议。第七条 控股环保管理部不定期地对各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若有异议,
3、须在通知后两日内将不同意见书面反馈控股环保管理部;若无异议,则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措施落实后2日内报控股环保管理部。第八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环保管理制度,每年分管副总组织制定公司环保治理工作计划,报控股环保管理部备案。第九条 各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员工工作环境。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十条 各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坚持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项目设计时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一条 各公司要及时提
4、供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析重要环境因素产生原因、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及控制治理措施等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须经控股环保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正式上报。第十二条 各公司负责环保治理设施建设,“三废”治理应立足综合利用。在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合同签订前应通过控股环保管理部对合同中“排放标准、装置运行费用等”环保项的审核。第十三条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全程跟踪环评及批复内容建设落实情况,保证按照环评批复和图纸施工。施工中要注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以及废弃物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四条 建设中若需对原设计方案进行重大改动,项目公司须组织含控股公
5、司环保管理部、工程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讨论,及时变更环保治理措施,控股环保管理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核准。第十五条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正常后,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报请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三同时”验收。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落实。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六条 废水管理:1、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监管清远环保公司总排水、各公司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清远环保公司负责监管各公司排入污水管网的废水;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废水管理和外排废水控制。2、各公司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无法回用的再进行外排。3、各公司严禁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废水超标排放。4、各公司应加强
6、现场管理,杜绝化学品、废水等污染物跑冒滴漏,污染现场环境等现象,不得随意倒入排水系统。5、各公司不得将生产废液、失效药剂或高浓度废水直接倒入排水系统。6、各公司须做到清污分流,不得使污水进入清净下水系统。7、各公司加强管理、严格操作,不得出现污水外溢、泄漏等情况造成污染环境。第十七条 废气管理:1、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监管工业园区内环境空气状况及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排放情况;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各公司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日常监管。2、各公司有组织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须经严格处理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排放,不得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无组织废气必须严格控制,保证厂界废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各
7、公司废气排放须优先考虑收集处理后集中有组织排放。4、各公司须严格日常监管,管线、设备严格密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泄露。5、各公司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尤其是公司内酸性、恶臭等敏感废气治理控制,保障员工工作环境安全,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6、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照环评及批复等要求建设,并设置规范的永久取样孔和取样平台。第十八条 固体废弃物管理:1、本制度规定的固体废弃物包括控股公司及下属各产业公司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须本着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进行管理。2、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危险废弃物的认定、监督处置与五联单申请工作;控股质量与综合管理部监
8、管一般固体废弃物收集、分类、存放与处置;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内固体废弃物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3、各车间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操作方法要求进行操作,尽量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并做好固体废弃物产生及处置台账。4、各公司及单位须对排放的各种废弃物分类收集、计量和贮存,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和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失、渗漏、挥发、散溅或其它污染等情况出现。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专人负责,并按照国家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标明其危险性、处理工艺流程、规章制度等内容。5、废弃物在转移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发生倾倒、泄漏、散溅等情况;对有毒有害、腐蚀、有放射性等性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
9、定采取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如隔离、防辐射等。6、加强处置监管,不得将化工废渣、油泥、浮渣、污泥、污油等污染物随意倾倒。7、各公司及单位须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其要求进行培训、演练等,保证其适宜性。第十九条 污染治理设施及现场管理:1、各公司环保治理设施必须确保运行正常、保养良好、达标排放,并由专人负责。2、各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操作、维修、监测须有相应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并妥善保管,不得弄虚作假。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公司内“三废”监测频次,并做好记录做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依据,可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并报控股环保管理部备案。各公司无检测能力的由控股环保管理部外协办理。3、
10、各公司应维护好公司内明、暗排污沟、“三废”排放口等相关设施,保证其正常发挥作用。4、各公司污染治理设施需临时停运的,须提前1周报控股环保管理部审核、备案。控股环保管理部依据情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不得出现私自停止运行的情况。5、各公司污染治理设施须改造的,须提前1个月将改造方案报控股环保管理部审核、备案。第二十条 其他1、各放射源使用单位须按照国家要求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上岗,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个人剂量检测设备;现场悬挂明显的防辐射标志,防止人员误靠近;严格日常监管,安装安全连锁设施,不得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情况。2、控股环保管理部负责放射源使用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11、办理、变更、延续工作,各公司如需放射源变更、维修等,须提前2个月向控股环保管理部备案,不得擅自更换、拆卸。放射源使用公司须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专项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培训、演练等,保存相关记录。3、各公司须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粉碎干燥过程、煤场、灰场、装卸、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制定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员工粉尘防护和场界粉尘控制,保证达标排放。4、各公司对噪声产生严重的位置或设备须采取封闭、隔音、消声措施,对于临时蒸汽、压缩空气等排空的须做好通知和预防措施,做好员工防护等工作。5、各公司须编制环境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到控股环保管理部备案,同时做好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实用性。按预案要求织培
12、训、演练,保存相关记录。当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按事故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做好事故污水的收集及后续处理,防止污染物排出厂区。6、各公司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以免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7、本制度未规定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在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及在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员工守则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控股环保管理部将对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考核,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员工守则处理。(一)违反本制度第六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对待会议不认真的,每次负激励100元。(二)违反本制度第
13、七条之规定:对出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反馈的,降级一个月及以上。(三)违反本制度第八条之规定:未制定环保管理制度或未组织制定年度环保治理管理计划的,降级一个月及以上处分;未及时备案的,负激励200元。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章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负激励及以上处分:(一)环保治理设施未能执行“三同时”规定的;(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核,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三)控股环保管理部未对环保治理设施设计合同进行审查的,或建设单位未经控股环保管理部审查的;(四)项目建设期间,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未进行跟踪监督的;(五)项目出现重大变动,未通知相关部门讨论审核的;(六)项目建设试运行完成后,控股环保管理部未及时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七)各公司主管部门未对验收意见跟踪落实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相关条款规定,根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降级一个月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公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控股公司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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