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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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
2、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
3、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市、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
4、其他职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
5、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按规定应当施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二条
6、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二)对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三)监督抽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施工的主要隐蔽分项工
7、程的质量; (四)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随机监督抽检; (六)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七)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八)对监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
8、监督的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到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地基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合格通过后,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验收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是否按施工许可批准的内容及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建设;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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