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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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洋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 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2、第六条 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第十条 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3、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第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和考评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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