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docx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docx(3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最新实施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包括限制
2、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须要,必需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爱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
3、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次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限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爱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须要严格限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爱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
4、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限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相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爱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连接。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须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
5、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爱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支配。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相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爱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爱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
6、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其他镇的限制性具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详细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限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限制性具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
7、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对详细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注意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第十五条 西安市的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支配和平安保密的须要。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
8、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支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爱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爱护规划,并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担当城乡规划的详细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纳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其次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9、并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看法。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其次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看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探讨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看法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探讨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看法和依据审议看法修改规划的状况一并报送。其次十二条 区域性城
10、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其次十三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爱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看法。区域性城镇体
11、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限制性具体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看法。城市的限制性具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限制性具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次十五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供应条件便利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其次十六条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
12、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其次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支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爱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其次十八条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其次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
13、、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的要求;(二)优先支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爱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
14、当提出审查看法,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须要办理选址看法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看法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看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选址看法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看法书失效。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看法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看法,报省城乡规
15、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看法,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16、位置、运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位置、运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运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 城乡规划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