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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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方法业经20xx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大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
2、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帮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四条 激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
3、;(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运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
4、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参与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七)向物业服务企业供应详实、精确的联系方式;(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
5、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确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和多个单位开发建设,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该物业项目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规划图上明确。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房屋实际交付运用的专有部
6、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打算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三十日内,书面对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供应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状况等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7、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书面对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供应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状况等材料。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担当。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
8、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组织举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五)做好会议的其他打算工作。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子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探讨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看法。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托付书并依据托
9、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详细人数依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状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大会
10、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确定,从候补委员中根据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业主;(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肯定的组织实力;(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学问;(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状况
1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状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刻制,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是,已经业主
12、大会确定的事项,在下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不得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刚好了解业主、
13、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驾驭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怜悯况;(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应当自确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生效。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改选:(一)过半数以上委员不履行职责的;(二)多次侵扰业主合法权益又不整改的;(三)做出违法或者错误确定,经有关行
14、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拖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业主大会改选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备案。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确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二)受过刑事处分的;(三)因疾病等缘由丢失履行职责实力的;(四)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无正值理由连续三次
15、不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六)不宜接着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其次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无力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其次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方法第七
16、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托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托付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托付。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农村城市化范围内的住宅项目,须要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本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其次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托付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不得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托付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运用状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三章 前
17、期物业管理其次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物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的,为一百至二百平方米;超过五万平方米的,每五万平方米以内,增加五十至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中的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房屋,水、电、煤气、暖气、通信、排水等设施设备齐全,具备运用条件。门卫房、电话交换机房、监控室、员工休息室、换衣间、浴室、食堂、贮存室等面积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详细位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具体规划图时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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