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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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便利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2、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供应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供应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平安协调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
3、平安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平安监督员,帮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协作,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平安事故;(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
4、作坊的监督管理;(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教化、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政府依据实际须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相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实力和食品平安信息网络建设。县级以上政
5、府应当实行措施,激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举报嘉奖和爱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便利群众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供应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平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恳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担当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食品德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
6、设,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供应培训、询问、维权等服务。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平安学问的宣扬教化,提倡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加公众的食品平安意识和自我爱护实力。其次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二条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其次十八条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其次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
7、作坊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二)具有清洁水源和排水设施;(三)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四)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等;(五)具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分别向下列部门书面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一)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8、理部门申请;(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确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二)购进和运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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