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ppt(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安全110120111684赵蓉蓉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2、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案例分析 2013年1月3日12时20分许,王某驾驶苏H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追尾撞击陈某驾驶的鲁C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及货物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对苏H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本案所涉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的价值为153565元,残值32512元。苏H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系王某,该车是王某于2012年年底从淮安市某公司购买。2012年3月12日,淮安市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等险种,但转卖该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
3、。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2013年6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10万元。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安市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王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其将车辆转让并没有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案例分析 可见,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整体来看,被保险人或受让人转让保险标的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并不必然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转让没有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即使不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