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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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
2、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
3、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
4、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问题(1)王伟与张莉结婚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王伟与张莉在泰国结婚是否属于有效婚姻?两人的结婚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王伟与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
5、婚,属于法律规避行为。王伟与张莉在泰国结婚是我国法律不予认可的,应属无效婚姻。王艳能否在日本结婚案王艳能否在日本结婚案王艳是中国公民,王艳是中国公民,18岁时与日本岁时与日本23岁的公民佐藤一郎在日本名岁的公民佐藤一郎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处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而登记员却对能否给这两个人古屋的一处婚姻登记机关结婚,而登记员却对能否给这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拿不准,因为在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上两国是不同办理结婚登记拿不准,因为在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上两国是不同的。的。日本日本民法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周岁,女16周岁。周岁。日本日本法例法例第第13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婚姻成立的
6、要件,依各当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各当事人本国法。事人本国法。”这样,按照日本这样,按照日本民法民法的规定,王艳可以在的规定,王艳可以在日本结婚,但是由于它是中国公民,按照日本日本结婚,但是由于它是中国公民,按照日本法例法例的规定,的规定,王艳不能在日本结婚。王艳不能在日本结婚。登记员将此事反映到日本外交部门,日本外交部门向中国外交登记员将此事反映到日本外交部门,日本外交部门向中国外交部门征求意见:日本允许王艳在日本结婚是否会违反中国法律部门征求意见:日本允许王艳在日本结婚是否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外交部门答复道:日本政府如果不认王艳在日本结婚违反中国外交部门答复道:日本政府如果不认王艳在日本结婚违
7、反日本法律,则可准予王艳在日本结婚。于是日本登记机关为王日本法律,则可准予王艳在日本结婚。于是日本登记机关为王艳和佐藤一郎进行了婚姻登记。艳和佐藤一郎进行了婚姻登记。中国公民甲男,21周岁,在英国留学期间与19周岁的英国乙女相恋准备结婚,双方本要在中国结婚,但知道自己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这一强制性规定,因而选择到日本结婚,并按照日本法律缔结合法婚姻。对此婚姻的效力是否予以承认?拒绝承认该婚姻的效力,既没有达到维护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荷兰公民甲男与乙男在荷兰,依据荷兰2001年注册伙伴关系法登记为同性婚姻。甲、乙在中国上海某跨国公司工作,现申请中国承认其
8、同性婚姻关系。甲、乙双方的同性婚姻在荷兰(境外)属于合法的婚姻,也不存在故意规避我国婚姻法中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如果以上述“法律规避”制度是不能拒绝承认其效力的。但对于这类同性婚姻,如果承认其效力,将明显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国应拒绝承认这类婚姻的效力。为解决“移住婚姻”或称“迁移婚姻”,一些国家也是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否定规避法律的婚姻的效力领事婚姻”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华侨与外国人(包括
9、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得受理。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说明: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作为支配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准据法从目前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住所地法代表了属人法的发展方向,这一趋势在夫妻关系领域应予以强化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为其属人法,更能体现当事人与特定法律
10、关系之间的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对属人法采用住所地法优先更为适宜。对于涉外夫妻人身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被视为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典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3条规定:“夫妻财产制适用配偶双方选择的法律;法律选择以书面协议形式,并可以变更选择的法律;双方只能在共同住所地法或一方的本国法中做出选择(第52条)。双方未选择法律时,则适用配偶双方共同住所地法或其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住所、也无共同国籍,则适用瑞士法。”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父母子女
11、关系是家庭法领域最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保护。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这与现行涉外收养成立必须同时符合“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我国法)与收养人住所
12、地法”相比,明显放松了涉外收养的成立条件。无论是收养法第21条,还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并规定涉外收养关系的成立,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住所地法。资料显示,我国是跨国收养儿童的主要来源国。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17个国家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为更好地保护在国外生活的中国儿童的利益,2005年我国已加入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为跨国收养儿童规定了程序及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义务,成为我国处理跨国收养儿童的法律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
13、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四章继承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结婚: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结婚: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共同
14、国籍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法律离婚:协议选择离婚:协议选择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办理离办理离 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律。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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