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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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案例分析二案例:保修期内的责任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案情】 2002 年 5 月,陈先生从某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现房,并随后入住;陈 先生入住 3 个月后的一日夜晚突降罕见暴雨,其次天早晨陈先生起床后发觉房屋侧墙面开头漏 水,并将其放在墙边的数码照相机浸坏;此后不久,墙面也开头显现放射性裂纹;于是,陈先生 找到该开发商,要求其对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缺失;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陈先生诉至法 院;【分析】本案中,显现质量问题的房屋明显处于保修期内;依据建设部保修方法第14条关于“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全部人、使用人
2、或者第三方人身、财 产损害的,房屋全部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的规定,陈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修补房屋并赐予赔偿;当然,假如该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的缘由造成的,开发商可以向施工方追偿;案例分析三案例:因开发商的缘由造成质量缺陷应如何处理【案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甲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商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由甲公司供应;甲公司为了降低开发成本, 购买了大量国家严禁在建筑上使用的海沙,并供应应乙建筑公司使用; 在小区投入使用后,显现了严峻的质量问题,小区业主集体
3、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分析】海沙虽然干净了但盐分高, 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 所以国家禁止在建筑上使用 海沙;本案中,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供应的建筑材料海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 施工合同说明第 12 条的规定:发包人供应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甲房产公司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此外,作为施工方的乙公司也应依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施工方有检验建筑材 料是否合格的义务,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而乙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案例分析四案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是否就不会出质量问题【案情】 1998 年 4
4、 月,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某造纸公司达成施工协议,双方商定:由被告为原告完成厂房土建整改等工程的施工;之后,双方开头履行协议;在施工前,原告将带有其法定代表人卞怀祥签字的施工草图交给被告,作为施工依据;1998 年 11 月 20 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 1 522 656.10 元,扣除应上缴的税金,自 1998 年 5月至 2000 年 12 月 28 日,原告共给付工程款 35 笔,有现金、物资材料等,合计 470 017.20元;2001 年 3 月 19 日被告起诉原告施欠工程款一案,经法院一审、再审及高院二审,判决某造纸公司给付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
5、1 004 399.30元;之后,原告提出被告承建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存在严峻质量问题,托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其结论为:“ 全部拆除重新处理”; 2002年 7 月 17 日杜蒙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 “ 隐患整改通知书” ,认定原告造纸车间及办公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停产、停业整顿;原告要求被告返修重建,遭被告拒绝,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赔偿拆除重建费55.9 万元,造纸车间重建全线停产将缺失利润40 万元;【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施工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协
6、议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施工的工程自 1998 年 11 月 20 日交付使用,当时原告未提出质量问题而是签署了结算书并接受房屋使用达 3 年之久,而且在接受房屋两年后的2000 年底,仍为被告支付工程款,也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 只是在被告知原告拖欠工程款一案败诉后才提出;原告不能提出被告将工程交付时就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现在的房屋质量状况, 不能代表交工时的房屋质量状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是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缺失 95;9 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依据建筑法第61 条及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第【分析】建筑法第
7、六十条14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本案经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其结论为:“ 全部拆除重新处理”;说明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没有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开发商和建筑商当然要承担责任;法院的判决明显避开了这个规定;拖欠工程款和质量保证责任是两码事,不知法院为甚么要这么判 . 案例分析五案例:出卖人不能因出卖时未取得全部权,主见合同无效【案情】2003年 5 月 26 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仃了房屋出售协议,商定由吴某夫妻将从开发公司购置的某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80000 元,李某预付订金 20000 元;协议同时商定,待吴某夫
8、妻的房产证办好后,双方办理交割后,李某一次交清余款 60000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订金 20000 元;因后来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展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帮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夫妻就辩称,他们的房屋未办产权证即转让,双方签仃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分析】明显,法院不能支持吴某夫妻的主见;由于,办理产权证不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即使法律明确规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必需是登记的产权人,本案当事人签 署的合同亦可以懂得为附条件买卖,等出卖人获得产权时再履行过户登记手续;这样的规章,同样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不得
9、以未取得房屋产权大产证而主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六案例分析陈丽丽诉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北京顺城拆迁服务有限办司、陈杰对产全部权益纷案【案由概述 】2003 年 3 月,陈杰以被拆迁人托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 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 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 获得自己授权托付的情形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原告知称 】陈丽丽诉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托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
10、所遗留的房 屋在拆迁范畴之内;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 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形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 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 312500 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 】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 :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查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 未向我公司供应其他被拆迁人的托付手续;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托付对法华
11、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需将拆迁款先返仍我公司;顺城拆迁公司辩称: 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托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 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查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恳求;陈杰辩称: 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全部,且 我始终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舍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 同意陈丽丽的诉讼恳求;【一审案件事实及
12、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3 年 3 月 16 日,陈杰以被拆迁人托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 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供应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托付手续;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 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 元、搬家费 1859 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庭审中,陈明、陈雅丽、陈丽丽均认可陈杰个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经营饭馆, 海润房地产公司认可顺城拆迁公司在对法华寺地区拆迁行为,均是接 受海润房地产公司托付所实施;上述事实, 有双方
13、当事人陈述, 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领款凭证在案佐 证;问 题:一、本案房屋征收补偿款 1250000 元包含了对哪些方面的补偿?如何在被征收人中安排?二、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益人有哪些?为什么?三、本案被告陈杰的代理行为属哪种代理?其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 议的效力如何?名师归纳总结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哪几种情形?本案属其中的那种?何谓表见代理.本案属于表见第 3 页,共 1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代理吗?五、本案当事人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承担怎样的责 任?六、本案中
14、顺城拆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七、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八、本案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一、二、依据陈丽丽的陈述,该处房屋是父母遗留给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同共有的遗产,因而他们四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又依据 陈杰与海润房地产所签订的 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可以判定以上四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益人;三、属无权代理,由于陈杰并未获得陈丽丽等人的托付授权;以陈丽丽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2、17、25 条规定,该四人应 在没有陈丽丽授权托付情形下,因
15、此该协议属于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从效力上来看属于 效力待定 的合同;假如陈丽丽等人追认授权,就合同有效;假如陈丽丽等人拒绝追认,就合同无效;但本案并不能确认补偿协议全部无效,因为陈杰虽无权代理陈丽丽等人, 但陈杰自己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协议部分,亦即有关陈杰本人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权益义务关系商定就合法有效;只是由于该合同事后未获得陈丽丽授权,因此 合同中有关陈丽丽等人权益义务的商定部分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四、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形下,
16、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其次,超越化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 虽享有肯定的代理权, 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第三,代理 权毁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 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 责;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 在其实施代理行为时, 假如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值的理由 信任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成效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五、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陈杰并未取得陈丽丽等人的托付授权而仍旧与陈杰签订拆迁补偿协 议与陈杰构成共同的侵权
17、;共同侵权: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就第 130 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复数性, 即共同侵权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2复数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有意或者过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失;3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行分割的损害后果;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本案中,
18、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具有过错的共同性,即陈杰有意在无陈丽丽等人授权委托情形下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对方无合法授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两方共同的目的都在于缺少陈丽丽等人参与的情形下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客观上,正是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对陈丽丽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海润 房地产与陈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六、本案系海润房地产公司 托付 顺城拆迁公司进行拆迁, 顺城公司系代表海润房地产公司实 施相关行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 396 条的规定,托付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 人事务的合同; 依据托付合同, 受托人一般以
19、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托付事务,并将处理的受 托事务的后果, 直接归托付人承担; 就本案而言, 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托付而 从事拆迁业务, 其拆迁房屋所产生的后果当然也要直接鬼海润房地产公司承担;故陈丽丽要求顺 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七、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独立仃立的合同与无权处分 合同;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 有效;”合同法 第 51 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经权益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八、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部分无效的协
20、议,协议中涉及陈杰个人的部分为有效协议,而涉及陈丽丽的部分无效;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是在明知陈杰没有陈丽丽授权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并由陈杰将拆迁款 全部领取, 二者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客观上共同侵害了陈丽丽的合法权益,已构 成了共同侵权 ;陈杰、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给付陈丽丽拆迁款人民币 276948 元,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履行案例分析七杨正文诉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 商品房预德合同利纷案【案由概述】2001 年,杨正文与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简称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商定购买丽泽新星 项目房屋一套, 并付清全部购房款; 其后鼎恒公司未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交付房 屋,为此,杨正文
21、诉至法院;【原告知称】杨正文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1 年 11 月 3 日,我与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商定我购买鼎恒名师归纳总结 公司开发的丰台区丰北路丽泽新星1 层 23 号房屋,单价8500 元建筑平方米,总价款245735第 5 页,共 1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元;我应在 2001 年 11 月 5 日付清全部购房款,鼎恒公司应在2001 年 12 月 31 日前换签正式合同,并在 2002 年 10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此后我于 2001 年 11 月 6 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但鼎恒公司没有与我换签商品房预售契约,亦未交付房
22、屋; 故恳求 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并判令鼎恒公司条件具备时与我 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适时交付房屋,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按已鼎恒公司辩称:这里的认购书已经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书应为无效;不同意杨正文的诉讼恳求给付相应利息;【案件事实及证据】2001 年 11月 3 日,鼎恒公司与杨正文签订认购书;商定:鼎恒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 45 号的丽泽新星 1 层 23 号房屋出卖给杨正文、该房建筑面积 28.91 平方米,单价8500 元建筑平方米, 房价款计 245735 元;双方商定,杨正文签订认购书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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