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杭州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杭州住房保障与房产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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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指导规章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就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护业主 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就 ;其次条(适用范畴)杭州市区范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实施物 业治理的工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章;第三条(治理职责)市房产治理局是全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 市物业主管部门 ,下同)依法对全市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宏观 指导;各区建
2、设(房管)局是本辖区内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 业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进 行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乡镇),下同)负责组 织、和谐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统称社区,下同)帮助街道(乡镇)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 间的物业服务纠纷;街道(乡镇)可以托付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第四条(联席会议)物业治理区域内,应建立由街道(乡镇)、区物业主
3、管部门、公安派出所、仲裁机构、基层法院、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乡镇)负责召集和 主 持 , 主 要 协 调 解 决 物 业 管 理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 ) 业 主 委 员 会 选 举 、 换 届 过 程 中 出 现 问 题 ;( 三 ) 履 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五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在 退 出 和 交 接 过 程 中 出 现 问 题 ;( 六 ) 需 要 协 调 解 决 的 其 他 物
4、 业 管 理 问 题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街道(乡镇)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其次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业主大会组成)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 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益和保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合法权益 的组织;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 主一样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职责;第六条(业主共同打
5、算事项)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就;(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 )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者 更 换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四)选聘和解建聘物业服务属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筑物及其附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打算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其 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条 (面积和人数认定)业主共同打算事项时,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按 照不动产登记簿
6、记载的面积运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 实测面积运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运算;建 筑物总面积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总和;业主人数依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运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运算;但建设 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 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运算;业主总人数为业主人数的统计总和;其次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治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的 , 应 当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 选
7、举 产 生 业 主 委 员 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 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召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 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未准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 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乡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报告后60 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和谐成立首次业主大
8、会会议筹 备组(简称筹备组,下同);第十条(筹备组组成)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社区、建 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七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代表担任,未 成立社区的,由街道(乡镇)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 日内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书面公第十一条(筹备组业主代表要求)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 ,责任心强 ,有肯定组织才能并能够按时参与筹备组 活动的业主担任;由业主进行推举,业主推举的人数少于规定名额或过多 的,由社区负责举荐补足或在情愿参与筹备工作的业主中确定;第十二条(筹备组工作指导与协作)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 门应指导
9、筹备组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 企业应积极协作筹备组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筹备组工作原就)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就:(一)少数听从多数;(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缘由不能履行职责而显现缺额时,应 按原组成方式准时补足;第十四条(筹备组工作要求)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 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的,筹备组应向街道(乡镇)提出延期召开的报 告,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形及解决方法;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10、 - - - - - - - - 第十五条 (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由业 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并 组织业主举荐产生业主代表;(二)确认业主身份,确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三)依据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治理规约(草 案),并公示征询看法;(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以及建议名 单,并公示征询看法;( 五 ) 做 好 召 开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的 其 他 准 备 工 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
11、委员组成,成员 为五至十五人单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 产生;候补委员不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人数按不超过委员 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作为委员缺额时的递补;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筹备组举荐,五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举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结合物业治理区域规模、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联名举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举荐的无效;第十八条(表决票或选票发放)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 放表决票或选票,表决票或选票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物业名称、有
12、效 的 联 系 方 式 及 拥 有 的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等 基 本 内 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公示事项)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一)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治理规约(草案);(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参选承诺书,会议 的表决票和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本),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业主对上述公 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名师归纳总结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予以答复;第 4 页,共 12 页其次十条(会议通知送达方式)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 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业主:(一
13、)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 ) 将 书 面 通 知 放 入 业 主 信 箱 内 或 业 主 的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内 ;(三)邮寄;此外,会议通知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 员候选人名单、业主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投票人的权益和义务等;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 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14、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括其次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其次十三条(投票权行使)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托付代理 人投票;书面托付书应载明详细托付事项和权限;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 业主的详细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确定;单个建筑物专有部分登 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全部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业主无民事行为才能或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 票权;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托付代理人投票的,视为同意已参与投票的大多 数业想法见,并不
15、得以未参与投票为由不听从业主大会的打算;其次十四条(业主代表推选)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100 人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与业主大会会 议 3 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想法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详细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其次十五条(筹备组工作规章)采纳书面征求看法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会议召开7 日前组织人员依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 发 放 与 回 收 表 决 票 或 选 票 , 并 做 好 签 收 与 登
16、 记 工 作 ;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回收的表决票或选票未达到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以公告形式告知 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或选票,直至达到法定比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例;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统计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布表决、选举结果;其次十六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3 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终止后 散;,筹备组将有关资料移
17、交业主委员会后自行解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其次十七条(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街道(乡镇)、区物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其次十八条(业主大会暂时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 及 时 组 织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临 时 会 议:(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 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紧 急 事 件 需 要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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