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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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深圳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治理工作,规范承担深 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 承检机构” )的抽查和检验活动,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治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受深圳市市场监督治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 其次条 局)托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验 等相关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2、规定;第三条 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 科学、公平、独立的原就;1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治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治理 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托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 治理局应当与被托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托付协议书,明确双 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六条 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 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准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 情形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第七条
3、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准时把握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学问,以提高其治理 水平和检验才能;第八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 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隐秘和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平性产生影响 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加影响检验公平性的活动,不得以承2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举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 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加产品经营活动;第十条 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
4、规范,加强行风建 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平、廉 洁、高效;其次章 承检机构的资质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实后,方可 在申请的范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第十二条 受托付承担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必需依法设立,应当具备审查认可 CAL ,计量认证 CMA 或试验室国家认可 CNAS 证书,同时应具备与检测产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 件和才能;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承检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3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获得国家或
5、省质监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和审查认可证书;(三)具有有关抽查工程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业务经 历;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设备;(四)具备与有关抽查工程相适应的治理人员、关键技术人 员和检验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资质核实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 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检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对拟承 检产品提交申请材料;(二)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三)市场监管局依据核实结果打算是否将申请单位列为 承检机构名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 / 24 名师归纳总结
6、 - - - - - - -第 4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九条 承检机构自核实合格之日起列入承检机构名录,有效期为 3 年;承检机构需要连续承检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其进行重新核实,符合要求的,连续承担有关监督抽查任务;第十五条 已经列入承检机构名单的,需要变更或增加检验工程(扩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局核实有关申请后打算是否予以增加工程;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按检测和校准试验室才能的通用要求和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就,实行积极措施改进管理体系,并使之连续有效;其次章 承检任务承担
7、第一节 抽查方案拟定第十七条 通过资质核实的承检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检验工作积极收集产品质量信息,为市场监管局制定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供应技术建议;5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八条 对市场监管局方案开展的抽查产品,承担检验任 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要求拟定产品抽查 方案和抽查实施规范报市场监管局批准执行;第十九条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品种类别、抽查范 围、区域分布、检验工程、工程收费以及完成时限、重点抽检 企业名单等内容;其次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原
8、就上适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并 公 告 发 布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对尚未制定或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承 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拟定抽查实施规范;其次十一条 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的讨论和学习,加强标准时效跟踪,不得在检验过程中使用过 期、失效等不具法定效力的标准;对于标准适用存在争议的,原就上以标准归口单位说明为 准;6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节 抽样其次十二条
9、承检机构应当依据市场监管局及其分局、监 管所的要求开展抽样工作;其次十三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承检机 构应当定期开展抽样人员培训工作;其次十四条 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应当 遵循抽检分别的原就,抽样人员不得参加该次任务的样品检验 工作;对于现场抽样检验等必需由抽样人员检验的,应当在抽 样检验前向市场监管局说明,并经许可后执行;其次十五条 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工作中精确运 用相关产品的抽样标准及规范要求,为市场监管局、分局及监 管所的工作人员供应技术支
10、持;其次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 的,原就上应当由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对 7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于易碎品、有特别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实行 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其次十七条 抽取的样品或备样需要封存在受检企业的,承 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做好样品的防拆封措施,防止企业擅自 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其次十八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当制作抽样单、现场抽样记录等抽样文书,并对抽查样品及环境进行拍 照;抽样文书应当由参加
11、抽样的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分局、监 管所等抽样单位托付技术机构抽样人员单独抽样的,在执法人 员许可的情形下,可由抽样人员对抽样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第三节 检验 其次十九条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 查涉及的全部检验工程必需自行检验,未经托付方同意不得以 任何形式托付其他机构检验或分包检验,违反规定的,由市场 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治理方法的规定予以处理;8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 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旧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
12、判定 产生影响的情形,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 检 验 和 备 用 样 品 分 别 加 贴 相 应 标 识 后 入 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形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 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缘由导致不公正第三十一条的情况;承检机构应当妥当储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治理程序文件,具体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形;第三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形致使 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需照实记录即时情形,供应充分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第三十三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需照实填写,保证真实、准
13、确、清楚,并留存备查;不得随便涂改,更换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第三十四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9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全部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 规程;第三十五条 除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 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精确、结论明确;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负 责 ; 禁 止 伪 造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其 数 据 、 结 果 ;第三十六条 检验工作终止后,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
14、的时 间 内 将 检 验 报 告 及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的 部 门 ;第三十七条 检验样品应当依据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检验样品处理规定另行制 定;第三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 求的程序,在申请核实合格的范畴内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第三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 真实性和公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 / 2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
15、相关方对其检验活动和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第四十一条 复验由其他产品质量承检机构或者原产品质量 承检机构承担;由原产品质量承检机构复验的,原检验人员应 当回避;属于非破坏性检验的,原就上对原被检样品进行复验;属 于破坏性检验的,对备存样品进行复验,不重新抽样;由受检 单位储存备存样品的,备存样品毁损或者防拆封标签被破坏 的,其复检申请不予受理;第四十二条 复验结论说明样品合格的,复验费用在监督抽 查经费中列支;复验结论说明样品不合格的,复验费用由提出 复检申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承检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或者 不定期监督检查;11 / 24 名师归纳总
16、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市场监管局对承检机构检验才能和治理体系的保护性进行定期 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需要时,市场监管局对承检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主要治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才能、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显现申投诉情形的承检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市场监 管局质量监管处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方案 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承检机构主要治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才能、主要设备设施 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准时报告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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