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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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挑选与制度完善孙晋 武汉高校法学院副教授 , 柴瑞娟 武汉高校 法学院关键词 : 比较广告;不正值竞争;合法性;合法性标准;可比 性内容提要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进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 烈,比较广告也愈发普遍;由于比较广告具有攻击性、依附性的特 点及抬高自身的倾向性,极易形成不正值竞争并侵害消费者和其他 经营者权益,故明晰和界定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至关重要;鉴于 比较广告存在的必要性及现实中相关纠纷不断的态势,再兼我国相 关法律规定确属粗疏,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已为当务之急;在科技不断进展的今日,一个生产
2、技术高度进展的社会已经初 步形成,从工厂制造出的大量商品,需要透过适当的营销管道有效 的促销到消费者手中,而同时消费者也需要透过相关管道来猎取商 品讯息作为消费时的参考;广告作为一种厂商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的 桥梁以及对受众具有剧烈刺激作用的宣扬形式,以其其他手段所无 法比拟的渗透力和说服力,使得身处猛烈竞争市场上的每家厂商都 不敢忽视这一营销手段的运用;作为宣扬自身、争取消费者的重要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手段,广告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位置日益重要;事实也证明,一种 新产品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认同,要在竞争
3、猛烈的市场中占据 一席之地,缺乏强劲的广告支持是难以胜利的;而比较广告正是在 这种时代背景下日益频繁地显现在大众视野中;一、比较广告的概念界定及分类比较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又被称为挑战 性广告或竞争性广告,概念最早来自于美国;其中较为典型的例证 是 1930 年美国斯特林 . 格特切尔广告公司在为新打入市场的克里斯 勒汽车制作广告时,将克里斯勒汽车与大众汽车、福特汽车加以比 较,以显示其良好的功能和新奇的造型,获得庞大胜利;比较广 告,因各国对其规制不同,在不同的语境中,其内涵和外延也差异 极大;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广告一般是指将同一类型的产品的等 级特殊列举出来,并对一个以
4、上的特定功能予以比较,或者提出两个以上的企业名称予以比较的广告; 1 故英国、美国、加拿大、丹麦等国家都认为明确指明竞争对手或直呼其名以比较双方产品优 劣的做法,是比较广告的最低要件,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1979 年的关于比较广告的政策声明对比较广告作出了以下界定:“ 在 本政策宣言中,比较广告的定义是:对可选的品牌客观上可衡量的特性或者价格进行对比,并依据其指名道姓、描述或者其他区分性信息可以识别出其他品牌的广告;” 2 而大陆法系国家就多规定只要指明被比较的产品品种或类型即可构成比较广告,无须言及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5、- - - - - - 定的竞争对手,如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的指 令1984 年制定, 1997 年修订,第 84/450/EEC 号 第 2 条规定:“ 比较广告意指任何明确或含蓄地提及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 务的广告;” 3上述定义虽反映了比较广告的本质,但或在范畴上失之过窄或 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界定比较广告,第一要明确比较广告本身并不 完全违法,因此不能只限定在违法范畴内;其次比较广告与其他类 型广告的区分在于它采纳了比较的手段,故其比较对象肯定是在同 一竞争领域的竞争对手或相同、相像的商品或服务;挑选的比较点 许多,不仅包括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功能、用途、材料等,仍包括
6、 竞争对手个人情形、企业的生产情形等;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选 择一个仍是几个比较点不影响比较广告的成立;故综上可将比较广 告定义为:广告主通过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产品或 服务进行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比较,从而突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 性,进而影响目标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的一种广告形 式;比较广告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 以是否提及 竞争对手的名称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指 名道姓地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为直接比较广 告;不指明对方仅针对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予以比较的广告为间接比较广告;与前者相比,后者一般是一种类名
7、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比,故前者的目标性更强,相对来讲风险较后者为小,但需要有明确的科学依据或事实;间接比较形式简洁招致竞争对手的群体性的攻击,因此要求广告主要有强大的抗拒风险才能;2 以对竞争对手的态度不同,可分为批判性比较广告和依附性比较广告,也可称之 为区分性比较广告和寄生性比较广告;前者指广告主对竞争对手的 产品或服务持一种负面的、批判性的态度,通过揭示对方在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缺陷来抬高自己;后者又称寄生性比较广告,是指广 告主对竞争者的产品持积极的称赞态度,并在广告中使之与自己的 产品相关联,期
8、望借助对方的良好品牌来提升自己的形象,如“ A牌子的产品与 B牌子的产品一样好” 即属此类;3 按比较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可分为客观性比较广告与主观性比较广告;前者以客 观事实或科学依据为比较基础,如彩电的清晰度和耗电量、冰箱的 体积和制冷性能等;后者就以主观态度评判与感受作为比较的基 础;4 依据广告内容所指称的对象不同,也可将比较广告分为指称 竞争对手个人性质的比较广告和指称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 比较广告;前者指广告主在广告中指出其竞争对手的某些个人性 质,而这些性质足以影响或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如声称竞争对手有犯罪前科、信用欠佳等等 4 ,后者就无须多加赘述;另以比较广告的传播
9、媒介为标准,仍可将其分为电视比较广告、录音比 较广告、文字比较广告、网络比较广告等等;二、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争及其国际立法简况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由于比较广告是采纳对比的方式运作的,因此不行防止地会自 觉不自觉、或多或少带有攻击对手、抬高自身的成分,而这极易伤 及竞争企业的声誉,现实中比较广告也经常被用来贬低竞争对手,沦为某些经营者不正值竞争的手段,比较广告也因此背上了“ 贬低 他人产品的广告” 的恶名,被认为违反了诚恳商业惯例甚至诚信商业道德;这也正是上个世纪80 岁月以前世界各国普遍在立法和司法上
10、对比较广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的主要缘由; 5 也正因如此,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问题,始终争议不休;确定说认为比较广告能供应应消费者最想明白的消费信息,增 强了同类产品的相互竞争,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加速产品 的升级换代,对社会财宝的积存具有积极作用,而且比较广告也是 广义上的一种言论,如对其加以限制和约束,便是对言论自由的限 制和干预,故任何限制比较广告的做法都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否定者就坚持,比较广告的固有性质 即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强调竞争对手的缺点 打算了其不行能克服自身的主观性过强的缺陷,且企 业的商誉不容侵害,被比较企业有拒绝被比较的权益,另外其也易 使消费者面对大量冲突的信息无
11、所适从,最终影响整个同类产品的销售;也有人主见限制说,即认为比较广告利弊共有,但总体而言 是利大弊小,故应确认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对其可能存在的非客观名师归纳总结 公正的一面,赐予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利于扬其长而避其短; 6 第 5 页,共 28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尽管比较广告并不象否定者所形容的那样极端如“ 任何在广告 中提起竞争对手名称的人都不怀有善意,都是想要损害对方来达到 抬高自己的目的” 7 ,但我们必需承认其非客观公正性的客观存 在;事实上,也正是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导致了比较广告在世界 上为许多国家所禁止,如西班牙广告法明确
12、规定:“ 比较性广 告属不实广告,这种广告没有产品、服务的根本特点、相近似特点及客观上可展现的特点为依据,应予禁止” ; 8 德国过去几十年的法院判决均认为,比较广告违反了和善风俗,假如一个广告主必 必要把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其目的就 是要让消费者知道自己的优点,这种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或者说用别 人的产品作为台阶提升自己产品的位置的做法不符合“ 效益竞争”的理念,为不正值竞争行为;直到上世纪90 岁月中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仍坚持该原就;而在意大利,其虽未明确禁止比较广告,但 依据民法典第 2598 条 2C.C 关于禁止诋毁竞争对手的规定及民法典 第 2598 条 3C.
13、C 的总就性规定,对比较广告原就上是禁止的,而且 直接比较广告是确定违法的,其理由是一个企业假如把自己的产品 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比较,其目的就是为了贬低竞争 对手,这本身就会败坏竞争者的名声,而法律应当公正的对待全部 的企业,不能容忍一个经营者作为评判其竞争对手的法官; 9 然而我们必需看到,比较广告的生成和兴起,有其必定性;市 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竞争,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必定反映到广 告中来,当销售者对其商品的优点的宣扬不足以压倒竞争者时,就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会想方设法攻击竞争对手,
14、这是商人的天性,也是商业的必定,比较广告也就应运而生,这是市场现实;从广告理论角度观看,比较广告也是广告理论进展的必定结果;截止上个世纪80 岁月的广告理论是立足于产品的“ 独具的销售说辞” ,其特点是说服承诺,不及 其他;但当同类的仿照产品蜂拥而至时,代之而起的是立足于企业 整体形象的“ 品牌形象” 理论;然而当市场上显现成片的“ 形象森 林” 时,某一品牌也就必定会泯然众人,但竞争不会停止,理论亦 会随之更新,“ 品牌形象” 理论又因应时势向占据消费者心智的“ 定位” 理论进展;最抱负的定位自然是树立领导者的位置,这对 于大多数处于“ 跟进者位置” 的经营者而言,要达至目的最有效的 方法便
15、是使用“ 比较广告” 这个杀手锏; 10 就比较广告的现实功用来看,我们亦可为其合法性找寻到足够 的支撑;不当的比较广告确有伤及他人的可能性,但我们不能仅仅 考虑经营者的利益,更要将消费者的利益纳入考虑范畴;在物质文 明高度发达的社会,面对日新月异品目繁多的各式商品,消费者根 本无法拥有足够的学问以明白各种产品的的确内容,换言之,在商 品讯息极度仰赖厂商的单方输出状态下,消费者被迫处于近乎无知 的状态,其已由传统市场中的主导位置沦为从属被动位置;再兼厂 商本身为了拓展市场谋求更大的利益,常对产品有挑选的供应信息,对消费者的“ 知的权益” 有意漠视; 11 在此背景下答应具体明确、针对性强且能供
16、应大量消费者所需信息增强市场透亮度的比 较广告的存在,不仅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仍能提高市场透亮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度,而且无疑可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有力爱护,这些都表达了对消费 者主权的敬重;另从比较广告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来看,言论自由是人民表达自 己思想的权益,是思想自由流通,使人民得到充分资讯和自我实现 机会的保证;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列在宪法政治自由的 第一项,国家应赐予最大限度的爱护;但言论自由又区分为政治、学术、宗教及商业言论等,并依据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爱护范畴 及限制标准;其中,因商
17、业言论为逐利目的,使其真实性受到怀 疑,其是否属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爱护范畴,尚有很大争议;美国 曾将商业言论排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外,最高法院于 1979 年 Bigelow 案后认为商业广告属于言论自由所保证之客体;1993 年最 高法院对商业言论爱护的基本原就做了总结:“ 商业市场如我们社 会文化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供应了思想和信息富强的场所 这 些信息的价值由言论者和听众而不是政府享有;因此即使一个言论 仅建议了一项商业交易,也有权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爱护;” 这种权 利最初仅限于宣扬自己商品或服务,而后逐步转变见解,承认就竞争者之商品或服务有批判之权益; 12 美国法院也认为比较广告是“ 自
18、由言论和自由企业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基本目标相互和谐一样的产物” ,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认可这一观点; 13 今日,这种观点已为众多国家所接受,尽管对其爱护程度不及其他言论;当然,对 言论自由的爱护不是确定的,任何权益的行使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及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益;如比较广告进行不客观的比较,传递虚 假信息,与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相冲突,就应受到限制;也有学者从市场经济内含着“ 竞争” 动身,认为竞争本义就是 多种主体或者多种产品之间的比较与挑选问题,通过比较市场竞争 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任
19、何市场主体只要参加竞争,就不应当可怕和 抵制来自其他企业或者产品的比较,而不能有主见不被比较的权 利; 14 综上,从消费者角度,比较广告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透亮 度、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爱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挑选 权;从经营者角度讲,比较广告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稀释某 种品牌的市场占据度,完善市场竞争结构并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繁 荣;权衡之下,确认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当为我们所应持之态度;与以上争议相应,各国传统上对比较广告的态度也不尽一样;从各国的立法和实务来看,对于比较广告的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三 种类型: 1 禁止任何有比较性质的比较广告,主要是法国、意大利 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
20、;如法国在民法中禁止任何对他人“ 莫须有” 的损害行为,禁止比较广告;范,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2 主见对比较广告赐予严格规 3 对比较广告限制较少,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如加拿大广告准就规定:“ 比较的商品必 须确定是相互竞争的且应由讨论数据支持,使用最高级形容词应与 任意比较广告遵循同样的准就,应尽可能具体,如无法证明,就不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应使用;” 比较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对比较广告持较宽松的态度;如在英国,答应依据真实的、相关的充分资料进行价格对比,一些 很重要的不公正竞争成文法也间接
21、答应比较广告;从大陆法系国家 的立法和实务来看,传统上坚持即使内容真实的比较广告也是违法 的,此后逐步转变态度,承认对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进行比较,当然比较的范畴仍旧是有限制的;1997 年 6 月 10 日年欧共体颁布的第 9755 号指令规定比较广告原就上是合法的并责成欧共体成员国在 2000 年 4 月完成各独立法的修改;1998 年 2 月 5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就判例中首次确立了原就上答应比较广告的新立场; 15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比较广告在世界范畴内已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三、比较广告合法性标准探析比较广告本身并不必定构成非法,只有在其被不正值利用时才会侵害他人的正值权益,构成
22、非法;事实上,也正是由于那些非法比较广告,才使比较广告背上了“ 贬低他人的广告” 的恶名;故而明晰合法比较广告与非法比较广告的界限至为重要; 一 国外关于比较广告合法性标准立法示例对比较广告的判定,就各国的一般规定来看,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的指令 第 84/450/EEC 号 第 3 条甲规名师归纳总结 定:比较广告在进行比较广告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不存在误导消第 10 页,共 28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费者的信息; 2. 所比较的商品或服务用途相同或功能相同;3. 客观地比较商品或服务的一项或多项重要的、相关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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