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报告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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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安排杨军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安排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安排,是指法院依据肯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举证责任是由于事实真伪 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假如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全部的举证责任明显有悖于当事人诉讼位置的平 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举证责任安排的核心问题是应当 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安排举证责任,如何安排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 快速地
2、得到解决;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安排的规章1、举证责任安排的一般规章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安排规章经过很多实践 的基础上,德国闻名法学家罗森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它被证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合理运用,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的国家,接受了其基本观点,在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谁主见,谁举证” 原就;证据规定第一、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安排的一 般规章,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名师归纳总结 证据加以证明,法官据此分清:1 案件的哪些事实需要证明,即证明对象;2 需要证明的事实由哪方
3、第 1 页,共 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当事人负举证责任;3 明确在哪一点上进行举证责任的转换,保证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益的基本平 衡; 2、举证责任安排的特殊规章诚信原就和公正原就的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诚恳信用原就源于古 罗马的“ 诚信诉讼” ,它给予法官以诚信和公正正义原就裁判案件的权力;由于成文法国家都会面临同 样一个尴尬的境况:法律的相对滞后不能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情形予以全面涵括;这种局限性不仅表达在 实体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特殊在证据制度上,由于法官无法对举证责任的安排完全接受法定 主义,因此,法
4、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以诚恳信用原就作为其安排行为的原就;这无疑 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对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义;而公正原就,顾名思义是公正、公平 的准就,法官在举证安排过程中不但要留意安排结果的公正性,仍要兼顾安排过程的公正性;公正原就 与诚恳信用原就的价值表达贯穿于法官安排举证责任的全过程,无论是举证责任安排的一般规章,或是 举证责任的倒置,仍是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负担都应予以适用;司法实践中,违反诚信原就和公正原 就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举证阻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有意或过失将诉 讼中存在的唯独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至于无法证明自己的主见,
5、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一 特殊的诉讼现象;实施了举证阻碍行为的当事人要为自己阻碍诉讼的顺当进行承担肯定的惩处后果,法 律要求其多承担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是程序正值性原就的本质要求;同时,建立举证阻碍的配套证据制 度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举证阻碍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其一,有意毁灭证据 或伪造证据,阻挡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其二,因有意或严峻过失行为造成诉讼的唯独证据灭 失的;在诚信原就和公正原就的适用过程中,我们必需特殊留意:1 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的举证才能,举证才能是指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能 力;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当事人使用
6、了一切救济手段也无法平稳彼此之间的举 证才能;由于显现这种举证才能强弱的情形,可能导致双方诉讼位置的不公平,法官对此要进行综合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考量;举证才能往往与证据距离有亲密联系;证据距离即是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受证据一方原来 就是有举证方面的优势,举证才能相对而言要强些,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节约举证成本,提高诉讼 效率,大大削减举证不能的情形显现;2 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盖然性证明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证据 上的一种证明标准,曾一度为我国法
7、学界关注和热闹争论;盖然性标准主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 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见必需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见,必需向法 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理上形成对该方当 事人事实主见更趋采信方面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卸除举证责任免除的边 际;该学说将人类生活体会与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之情形,提高诉讼效率;三、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安排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 规定:在已作出规定的情形下,无疑应依据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但
8、实体法和司法说明中直接规定 举证责任的终究是少数,在未作规定的大多数情形下,仍有必要设定肯定的原就来作为安排举证责任的 标准;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安排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安排举证责任的学 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安排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我 国民事诉讼中安排举证责任的标准应当是:1 凡主见权益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益或法律关系的特殊是件事实 如订立合同,应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益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欺诈、胁迫等 举证责任;就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益或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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