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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河南省河道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 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听从防洪的总体支配,促进各项事业的进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市地、县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第
2、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就;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详细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治理工作;涉及两市 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 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 市以上的主要河道, 由市 地 或授权的县 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治理;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第七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治理,执行供水方案和防洪调度命令,爱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 一
3、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与防汛抢险的义务;其次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听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爱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固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需依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需高于设计洪水位,并依据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肯定的超高;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过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需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4、;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方案的看法;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方案的看法;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进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方案送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看法;第十二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需依据河道治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支配告知河道主管机
5、关;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治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与河道主管机关商定汛期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河道上全部新建建筑物及设施,必需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听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治理;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质量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限期改建;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看法;第十六条
6、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听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方案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看法;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第十七条 河道清淤,加固修理堤防和堤防锥探灌浆取土以及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全部;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八条 省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的整治与建设,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利协议;名师归纳总结 二在跨行政区域的河
7、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下游不准设第 2 页,共 7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才能;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报请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裁决,上级未裁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协议,强行施工;第三章 河道爱护与治理第十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治理范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治理范畴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其次十条 全省河道及其主要水工程的治理范畴是: 一淮河干流、洪汝河、唐白河、沙颖河、北汝河、涅河、伊洛河、卫河、共产
8、主义渠等河道的重要防洪堤段护堤地临河堤脚外五米,背河堤脚外八米; 上述河道的一般堤段和惠济河、涡河、汾泉河等河道堤防护堤地临河堤脚外三米,背河堤脚外五米;险工堤段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二水闸、水电站:大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中型的上、下游各一百米; 三滞洪区:滞洪堤临水坡脚外十米,背水坡脚外五米; 四其它河道的治理范畴,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本方法 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就提出看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对已划定的治理范畴,由河道治理单位立标定界,实施治理;其次十一条 在河道治理范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听从河道行洪、输水、安全和航运的要求; 滩地利用, 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治理等有关部门制
9、订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次十二条禁止损坏堤防 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和雨雪后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其次十三条 禁止非治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治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其次十四条 在河道治理范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名师归纳总结 二种植高秆作物、荻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第 3 页,共 7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或倾倒矿
10、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其次十五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开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其次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顶、闸坝或者戗台兼做大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大路的治理和爱护方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其次十七条 在河道治理范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需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污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
11、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开掘; 五在非大路堤段的堤防上通行机动车辆; 六修筑拦河工程;其次十八条 依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与河道治理范畴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爱护区;本方法其次十条所列河道的防洪堤防安全爱护区为五十米,一般堤防安全爱护区不少于二十米;在堤防安全爱护区内,禁止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它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其次十九条 禁止围湖造田和在滞洪区内围田,已经围垦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退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需经过科学论证,并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名
12、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引黄灌区,应加强引黄退水监测治理,退水含沙量不得超过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限额标准;第三十一条 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第三十二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治理单位组织营造和治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治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第三十三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当地河道主
13、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第三十四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难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固的活动;第三十五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当地环境爱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治理范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爱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改善水源条件,对危害人体健康
14、和农业生产的水源区域,协作有关部门设置有害标志;第三十七条全部河道应实行专业治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方法;沿河乡镇、城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据河道治理任务的大小,建立群众性的河道治理组织,帮助河道治理单位做好河道治理工作;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三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在河道治理范畴内的阻水障碍物,依据“ 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就, 提出清障方案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河道清障后,应立标划界,严禁再设新的阻水障碍;第三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峻的桥梁、引道、码头、横滩渠、生产堤、拦水坝和其它工程设施,由河
15、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看法并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需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打算;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五章 经费治理第四十条 河道工程的防汛岁修费,依据分级治理的原就,分别由省和市 地、县市财政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一条 受益范畴内的堤防、护岸、水闸、坪境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爱护治理费;收费的详细标准和计收治理方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16、,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 在河道治理范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需依据经批准的范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治理费;详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理费用;第四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应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治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方案; 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受同级财政、 审计部门监督,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第四十五条 河道两岸的农村和城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爱护区域的单位
17、或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理和加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每年的汛期前后,将河道修理和渡汛需要的义务工数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六章 罚 就第四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 第六章规定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对其中并惩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行补救措施、 赔偿缺失或赐予行政处分处理外, 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五十 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擅自占用堤防、行洪滩地堆放物料、砂石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在河道行洪范畴内弃置、堆放
18、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 款八元至十二元; 五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一百元至二百元 罚款; 六在河道治理范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果道、阻水道路的,处一百至二干元罚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治理范畴内采砂、取土、 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至一干元罚款; 八盗窃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 测量及通讯、 设施的, 损毁堤防、 护岸、 闸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三百至二千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办;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惩
19、罚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打算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惩罚通知起十五日内,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由作出惩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惩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及本方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缺失的,受害方可以恳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处理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河道主管机关及治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缺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就第五十条 本方法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说明;对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河道治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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