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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做好森林管护,尤其是防火工作显得极其重要。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该如何制定?下文是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主动歼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
2、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扬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依据须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
3、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探讨,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实力。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
4、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扬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森林防火宣扬,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平安常识,增加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扬教化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
5、会公布。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森林防火须要发布吩咐,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
6、绝、阻碍。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运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实行相关防火措施。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别状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托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气,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五)落实其他相关
7、的平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确定,并刚好将用火许可状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宣扬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平安学问;(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三)劝阻并帮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四)报告森林火情;(五)帮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8、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须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
9、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依据实际须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其次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加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其次十三条森林
10、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扬标语,常常性地开展平安教化和平安隐患排查。其次十四条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自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急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平安警示标记,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实行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平安检查。其次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扬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
11、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加验收。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四周,应当开拓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其次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记灯具。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运用警报器和标记灯具,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途、
12、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其次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精确率和时效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探讨和业务应用,刚好、无偿供应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应当依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须要,协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其次十八条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记、宣扬碑(牌)、眺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运用。其次十九条激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保险,提高抵挡森林火灾风险的实力。对帮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肯定的工作费用。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刚好疏散、撤离受火灾威逼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平安防护。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单位或者个人发觉森林火灾应当马上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状况,快速处
14、置。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依据须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精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依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马上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第三十三条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刚好向上级森林防火
15、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四条接到扑火吩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快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公安消防、武装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第三十五条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相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缘由、扑救状况、事
16、故责任、损失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难统计和救灾范围。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第三十八条对因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
17、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实行更新造林措施,复原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未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根据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三)发觉森林火灾隐患,未刚好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四)瞒报、谎报、有意拖延报告森
18、林火灾信息的;(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刚好实行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刚好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自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实行防火措施
19、的;(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记、宣扬碑(牌)、眺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森林防火:起火主要缘由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3.有意纵火 :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在我国的森林火灾中,由于炊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肯定数量。(二)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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