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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化与惩罚相结
2、合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爱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运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
3、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扬,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化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齐、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详细
4、状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齐、完好。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运用。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齐、美观。城市人民政府激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平安。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
5、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齐坚实。凡色调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平安的,全部者或管理者应刚好整修、加固或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6、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扬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扬品的,应当将宣扬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全部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袒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齐、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刚好清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7、、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需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刚好清运,保持整齐;(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模盟?凑展娑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澹俳止刂芪?柚冒踩?负臀紊枋?唬9丶笆闭?聿鞅匾?母哺牵唬撸炭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氐某?俊匏衔郎蟆?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齐,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
8、盖,避开泄漏、遗撒。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详细状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其次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消遣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
9、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八)穿越城市的铁路、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其次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
10、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其次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托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其次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
11、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其次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工程施工等缘由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须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其次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推广运用可降解垃圾袋。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详细方法由设区
12、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其次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随意堆放、倾倒。其次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安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变更燃料结构;激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削减城市生活废弃物。其次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别须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
13、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第三十条激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杓苹鞘腥嗣裾己笞橹?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
14、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变更其运用性质。因特别须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运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运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阅历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
15、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运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第三十六条城市
16、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齐、完好和有效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须要必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根据环境卫生设施造价赐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支配重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
17、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第四
18、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刚好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状况告知举报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其次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每
19、到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根据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其次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根据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其次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
20、0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途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违反其次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21、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由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
2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23、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复原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政惩罚,或者以行政惩罚代替订正违法行为的;(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应用中的详细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