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新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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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实施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受物业全部人的托付,依据物业管理托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全部人和运用人供应综合性的有偿服务。下文是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运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2、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全部权人。本规定所称运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运用人。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
3、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邻居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尚未划分或者须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
4、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干脆向业主委员会供应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运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运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其次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供应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运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
5、修理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刚好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举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九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
6、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采纳集体探
7、讨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确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与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业主大会作出确定,必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运用和续筹方案的确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
8、)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与,并仔细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看法、建议。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确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状况。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运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
9、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重新备案。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第十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
10、列职责:(一)探讨业主大会拟探讨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第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与。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
11、业管理企业,供应前期物业服务。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运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运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具
12、体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平安合理运用房屋的留意事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全部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单独转让。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
13、积等相关资料。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其次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全部:(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全部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全部的设施设备。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其次十一条
1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供应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运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修理、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托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托付给他人。其次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供应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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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实施 物业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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