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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湖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了湖北省平安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湖北省平安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必需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加监督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平安生产科学技术探讨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刚好统筹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提高公民的平安生产意识。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的舆论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3、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付的事项。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平安生产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
4、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干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其次章 平安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分别申请领取平安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运用,并对因平安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5、足所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的详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支配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支配平安生产投入资金(包括平安费用,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平安生产投入。平安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矿山、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的企业实行平安费用提取制度。平安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有关标准提取,专项用于平安生产。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平安生产事项:(一)平安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二)平安设备、
6、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三)平安生产管理;(四)重大危急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五)劳动爱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六)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嘉奖费用;(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八)保障平安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的不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运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下列
7、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平安生产及劳动爱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措施、教化培训安排,保证平安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运用;(三)定期召开本单位平安生产会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四)落实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马上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六)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急源登记、建档、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8、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发觉本单位存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平安生产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状况,接受检查。第十六条 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急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学问培训,定期进行事故救援演练。没有特地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十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需设置特地的平安生
9、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平安生产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平安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并教化、监督从业人员根据规定正确运用、佩戴。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根据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
10、产教化和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安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和岗位平安技能操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中的农夫工以及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人员,必需进行特地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经过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平安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生产经营单
11、位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供应指导和服务,并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农夫工的教化培训重点予以帮助。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次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或者工作岗位明确公示和标识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国家规定须要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
12、应当有平安生产专篇,并根据法律法规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其次十二条 平安设备、生产作业场所必需符合下列平安规定:(一)运用机械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执行运用、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不得违章运行,对人体易造成损害的危急部位应当设有防护装,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改造的设备必需停止运用;(二)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三)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
13、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四)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监测设施,并实行通风、除尘、净化、隔离操作等防护措施,预防和削减职业危害的发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措施。其次十三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的,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建立特地的平安管理制度,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运用剧毒化学品或者运用其他危急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危急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供应中文平安标签和平安技术说明书。其次
14、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平安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范围平安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立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一)危急物品生产、储存区域;(二)重大危急源危及的区域;(三)矿山塌陷区危及的区域;(四)矿山尾矿库(矸石山)危及的区域;(五)输油、燃气管线平安距离内;(六)高压输电线路平安距离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其次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与从业人员订立具有保障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5、遵照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担当的责任条款。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二)参与平安生产教化培训,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指责、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觉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16、;(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三)刚好报告事故隐患和担心全因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合理要求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平安生产权利,刚好制止和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的行为。第三章 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平
17、安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经费、宣扬教化经费、事故救援演练经费、公益平安设施经费、平安生产嘉奖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平安生产限制指标体系,实行平安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探讨、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检查,刚好处理平安隐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次十八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须要配备平安生产监察员。平安生产监察员应当秉公执法,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法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惩罚。平安生产监察员执行
18、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平安生产检查,发觉违章作业或者其他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场予以订正;发觉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解除;发觉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短暂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紧急状况解除后,方可复原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平安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其次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需严柜依法审查确定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平安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确定许可,对不再具备平安生产、经营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 从事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平安生产
19、社会中介机构必需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活动,并对其做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平安生产状况,刚好公布重大、特大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峻的生产平安事故状况和调查处理结果。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平安事故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规定马上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有平安生
20、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和调查,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转告有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重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由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殊重大的生产平安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统计时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
21、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三条 下列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重伤事故和一次死亡1至2人的死亡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二)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三)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四)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殊重大事故,根据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国家对平安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与或者干脆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平安事故。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平安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托付
22、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确定。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状况,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缘由、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状况、性质和责任划分、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看法。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90日内完成;遇有特别状况,经报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致迟不超过150日。第三十六条 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批复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重新
23、做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看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惩罚和赔偿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状况的;(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未根据规定刚好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2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其次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处以罚款的,根据下列规定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
25、操作证:(一)未根据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峻后果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第四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平安性预评价、平安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干脆责任人赐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赐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平安生产中介服务,或者平安生产中介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中介活动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惩罚的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厂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厂矿企业平安生产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