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督促程序论文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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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督促程序论文文献综述我国督促程序论文文献综述、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支付令异议是督促程序中一项重要内容,它对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假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也没有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说明,假如因为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而引起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这意味着,在督促程序中,假如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其利益将得到非常有效的法律爱护。否则,他将失去唯一的主见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由此可见,是否提起书面异议,对
2、债务人的利益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支付令异议是债务人在督促程序中进攻和防卫的有力武器。或许正是由此原因,有的学者已不再将支付令异议看成一种简洁的制度设计,而把它作为债务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讼权利加以对待,称之曰异议权。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给予债务人这一权利是极有必要的。因为支付令的发出,是人民法院仅以债权人单方提出的主见和理由为依据的,没有经过债务人的辩驳和答辩。然而,问题在于法律并没有对债务人的这一权利形成有效的制约。这样,异议权就存在着被债务人滥用的可能。事实上,早在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的其次年,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这种苗头。刘京旭曾督促程序异议
3、权的滥用与防止一些债务人为了拖延债务,对支付令有意提出一些形式上合法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虚假异议,从而使支付令失去效力。一些债权人也因此放弃了用督促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对此,该学者不无忧虑地认为: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将会使督促程序名存实亡,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督促程序会由于被申请人的滥用而成为繁琐程序。如今,这一忧虑好像也已经得到了验证。近几年适用督促程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数量始终在下滑。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类:(一)实质审查说。有的学者认为,督促程序之所以会步入今日的僵局,最主要的缘由是被申请人的异议权的行使过于随意。因此,他们主见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应当由形式审查向实体审查
4、过渡。学者温新军曾在建议增设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一文中提出除了审查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被申请人异议是否为书面,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以及是否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等形式性要件以外,还要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事实理由是否真实充分,证据是否齐全等实质性要件。(二)自动过渡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参照国外立法,主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督促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连接条款。即当支付令因为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归于无效以后,支付令申请书即可被视为起诉书,法院干脆受理该案,省却债权人另行起诉与法院重新审查等手续。对此观点,有学者将其与现行立法中另行起诉的观点相对,称之为自动过渡说。也有学者干脆称其为连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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