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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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协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爱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
2、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书目;(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爱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书目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登记详细方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次章 销售管理第六条 销售电动
3、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书目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书目,并向社会公告。未列入产品书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第八条 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供应有效发票。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运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方
4、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第三章 登记报牌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供应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书目。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5、(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托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托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书目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第十三条 本方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书目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可登记报牌。第十四条 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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