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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管理通告道路交通管理通告(通用6篇)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其次条 对下列扰乱交通秩序,加剧交通拥堵,影响苏州文明形象的交通违章行为,一律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惩罚:(一)驾驶无牌无证或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二)驾驶机动车辆压、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逆向行驶的;(三)驾驶机动车进入导向车道不按指定方向行驶或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强行右转弯的;(四)遇有交通堵塞争道抢行或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停放的;(五)营运车辆不按指定线路、地点行
2、驶、停靠的;(六)驾驶机动车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或违反交通信号、标记指示闯红灯、鸣喇叭的;(七)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争抢机动车道、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内通行、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八)行人过公路不走横道线、不遵守行人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的。第三条每日8时至17时,禁止摩托车、轻巧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第四条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和市区货运机动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苏福路、西环南路、西环路、苏浒路、312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因运输生产、生活物资
3、,必需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由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第五条对新增和外地转入的部分汽车车型和达到国家报废期限需延长运用的汽车实施欧标准排放限值。实施标准和细则由市公安局、环境爱护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市环境爱护局依据国家环保总局车型型式核准公告的内容,确定允许在本市新上牌和运用的车型书目后予以公告。市公安局在对机动车核发牌证时,应检查该机动车是否符合型式核准的车型书目,对不符合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苏州市的各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据本通告组织支配生产和销售。各销售企业应当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燃料品质的监督管理。各
4、车用燃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向市场供应达到与新标准相配套的达标燃油或代用燃料。第六条在市区主、次干道和支路上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场,必需经公安、市政部门审核批准,规范设置停车管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需根据要求规范停放。第七条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2 为整顿治安秩序,加强交通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对市区车辆行驶实行统一管理,特通告如下:一、除公交车及小轿车外,其它机动车辆在7:0019:00一律不得驶入市区。二、轻骑、摩托车行使一律要有戴平安帽,严禁自行车带人。三、非残疾人不得骑乘残疾人专用车。四、凡在市区行使的车辆一律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速行驶;严禁酒后
5、驾车和无证驾驶。五、严禁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不得在道路上晒谷扬场,设置路障。六、车辆一律停放要在指定地点。七、听从交通值勤人员管理。以上通告望遵照执行,对违反通告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公安局(公章)××××年××月××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3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齐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
6、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峻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托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惩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惩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
7、。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六、望广阔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年1 月20 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通告为全力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自治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并通告如下。一、严厉查处严峻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饮酒(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运输、未按期检验机动车、未按期审验驾驶证,以及伪造变造或有意遮挡污损车辆
8、号牌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一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罚,严峻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盟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严格管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严管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面包车及其驾驶人,特殊是旅游包车、营转非客车、危急品运输车及其驾驶人。1.严格培训考试。严格执行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计时培训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计时造假的驾校及人员,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音视频监控。严格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规范驾驶培训业务许可。2.严格职业准入。驾驶人在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
9、资格时,必需取得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醉酒)驾驶记录、无吸食毒品记录。3.严格执行清退制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急品运输车、校车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大中型客货车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视为重大平安隐患,除依法惩罚外,相关监管部门督促车属企业实行措施消退隐患。12个月内发生两次视为不实行措施消退隐患接着作业,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速50%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的,
10、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黑名单。4.严格控速。大中型客车在高速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马路、二级马路、三级以下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夜间速度不超过限速值的80%。大中型货车在高速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马路、二级马路、三级以下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以该路段标准为准。5.严格动态监管。凡没有根据规定安装运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急品运输车、校车,以及未安装运用车载视频装置的卧铺客车,一律
11、禁止上路行驶,并暂停营运资格审验,对车属运输企业责令停运整改。客车驾驶人有意关闭、遮挡、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设备,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从严惩罚;发生2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6.严禁马路营运客车违反夜间2时至5时停运规定(接驳运输路途除外),严禁马路营运客车未安装运用平安带、未履行平安驾驶承诺、未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上道路行驶。7、严禁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经营行为,营转非客车必需粘贴、喷涂统一标识。旅游包车无包车营运标记牌或持假包车营
12、运标记牌、超范围运营,以及营转非客车涉嫌非法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从严惩罚。8.严禁危急化学品运输车通行500米以上马路隧道。严禁企业未取得运输资质、车辆未取得运输许可、驾驶人和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危急化学品运输,严禁生产企业为证照不全、无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不合格车辆装载危急化学品,严禁非法装载危化品。9.严格对新登记液体危急货物罐车紧急迫断装置的查验和源头把关,严禁未安装紧急迫断装置的液体危急货物罐车上路行驶,行驶中必需保持紧急迫断装置始终处于关闭状态。10.严禁车辆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标牌供应接送学生服务。校车在非高速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雨雪沙尘天气限速2
13、0公里/小时。严禁校车未配备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随车照管人员上道路行驶。11.严禁面包车超员、违法搭载货物,未粘贴核载提示牌上道路行驶。三、严格交通秩序管理12.严禁货车逆向行驶、强超强会、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13.严禁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平安带上道路行驶。14.严禁不戴平安头盔驾乘摩托车上道路行驶。15.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16.严禁不避让校车、危害校车通行平安。17.严禁违反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规定运输危急化学品。四、严格高速马路交通秩序管理18.严禁车辆在高速马路随意停车。19.严禁在高速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20.严禁车辆
14、不按规定车道行驶。21.严禁车辆在非紧急状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22.严禁车辆因紧急状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记。23.严禁危急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马路上超车。五、严格责任追究(一)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退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工商、交通部门依法吊销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于不听从管理,甚至以暴力、威逼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平安主体责任,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监管不力,放任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赐予黄牌警告,屡
15、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平安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平安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对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安监、交通、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五年内不得担当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或者半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准予复原运营;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
16、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五)对平安隐患整改或监管不到位,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平安生产事故的,要肃穆追究相关监管部门、主体责任部门的责任,涉嫌渎职、失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领导小组20xx年8月19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5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三环路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通告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平安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17、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平安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二、机动车辆必需严格根据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缘由的确无法移动得,必需马上开启车辆危急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急警示标记,驾乘人员应当快速离开车行道。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需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通过。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
18、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需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平安距离。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订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快速复原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赐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惩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八、本通告自20xx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样的,
19、适用本通告。20xx年七月九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规范管理的通 告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齐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峻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托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惩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惩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六、望广阔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xx 年1 月20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