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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文为规范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平安,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平安技术防范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黑龙江省公共平安技术防范条例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平安,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用、运营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平安技术防范,是运用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
2、事故,维护公共平安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是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平安检查等领域并列入国家平安技术防范产品书目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本条例所称平安技术防范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平安为目的,运用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限制系统、防爆平安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第四条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规范、适当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侵扰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
3、标考核体系,保障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所需经费。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教化、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工作。平安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询问和评价服务等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多种方式,宣扬普及公共平安技术防范学问,增加全社会的公共平安防范意识,激励推广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装备。其
4、次章 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第九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平安认证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平安认证制度管理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依法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第十条企业申请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看法和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看法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发放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确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三)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生产标准、运用说明书;(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第十二条销售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销售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一)营业执照;(二)销售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书目及售后服务承诺;(三)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或者平安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章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第十三条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高速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法律、法规
6、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本地实际状况提出其他应当安装平安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和场所,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广场、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社会公共区域的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他单位或者场所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社会公共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本地实际状况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7、不得阻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第十五条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第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第十七条从事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有与从事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申请从事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
8、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看法和申请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看法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在外省取得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的企业,在本省从业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其次十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用单位在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招标活动中应当查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单位的许可证件。其次十一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9、者地方标准。须要安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项目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次十二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中运用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次十三条社会公共区域和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的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运用。其次十四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用、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妥当保管相关图纸和其他信息资
10、料,建立资料档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业务培训。其次十五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证系统平安有效。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营单位接到报警信息应当予以复核,确认为警情的,应当马上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其次十六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运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运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二)确定特地人员运用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三)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治安突发事务处置预案;(四)保障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其次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公共平安的须要,可以对辖区内的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进行整合,相关部门、单位和组
11、织应当予以协作。除涉密单位外,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监控报警平台应当留有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确因公共平安须要时,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损坏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备、设施;(二)擅自变更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用途和运用范围;(三)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或者记录;(四)其他破坏或者阻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正常运用的行为。第四章 公共平安技术防范信息其次十九条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获得的视频、音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用、运营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12、对合法获得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看、复制、调取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信息,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运用和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协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看、复制、调取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运用、传播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二)隐匿、删改、毁弃平安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三)其他违法
13、运用平安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情形。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应当安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而未安装的单位,督促其限期安装;对已安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督促其建立日常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和运用、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详细制度,并对安装、运用和运营服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第三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公布下列公共平安技术防范信息:(一)取得生产、安装、运营服务许可企业和销售备案企业名录;(二)检测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信息;(三)从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相关嘉奖和
14、惩罚状况;(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不得有偿参加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惩罚。法律、行政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备案,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不符合法定
15、条件,以不正值手段取得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的,撤销登记或者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登记或者许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安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而未安装的;(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审核的;(三)平安技术防范系统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用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由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平安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拆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予以惩罚。
16、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规定,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失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并且没有托付运营服务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运用和运营服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经指责教化拒不改正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品牌或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有偿参加平安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的;(三)未根据规定公布公共平安技术防范相关信息的;(四)滥用审批权限的;(五)罚没款物未出具正式票据的;(六)泄漏、传播合法获得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安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立明显标识而未设立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对涉及国家隐私、平安和利益的单位或者场所,国家在平安技术防范产品的选择、运用或者平安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