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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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第一条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扰,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需受到敬重和爱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需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需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扰其他党员的权利。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对侵扰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第七条 任何侵扰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峻的,必需受到党纪处分。其次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与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当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与的有关会议。党员应主动参与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党员有权依据党组织的安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听从组织支配。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与党的中心和地方组织组
3、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探讨,探讨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批阅或批准。党员在探讨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需坚持党的基本路途,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心保持一样。第十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依据地指责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依据地指责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指责信件只能寄送被指责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心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
4、党员。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党员在进行指责、揭发、检举时,必需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依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需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第十二条 党组织探讨确定问题,要执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一)涉及党的路途、方针、政策的事项;(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当由集体探讨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五)发展新党员;(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
5、党组织集体确定的其他问题。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状况、要求变更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党的支部大会探讨确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需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第十四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看法,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第十五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须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恳求。
6、党员对于党组织赐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申诉。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心提出控告。 党员在恳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值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 对党员各项权利的爱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创建条件,保障党员刚好参与其应当参与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刚好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党组织应给党员供应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实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干脆阅
7、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刚好向党员宣读文件。党组织要有安排地实行多种形式,常常对党员进行教化和培训。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依据上级党组织的支配,组织和引导党员参与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探讨。党的中心或地方组织确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探讨某方面问题时,应将探讨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与探讨。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激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仔细探讨,合理的应予接受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赐予表扬或嘉奖。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指责和自我指责,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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