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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加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随意识,预防和削减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三条 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主动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第四条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状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
2、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确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刚好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安排高校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缘由,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第五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需认可处理结果。第六条 纠纷发生
3、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协作解决纠纷,不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看法为准;有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赐予从严处理。第七条 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因责任缘由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缘由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第八条 责任人员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纳分段累加方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担当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担当7%C段、5,0001元10万元
4、(包括10万元),责任人担当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担当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担当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
5、01元以上:责任人担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担当的比例大小,依据各自由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第九条 科室应担当的赔偿责任,根据分段计算的方法,担当比例如下:A段:扣科室当月嘉奖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第十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担当的行政责任如下:一、由于技术缘由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依据纠纷、事故的严峻程
6、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指责;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二、由于责任缘由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依据纠纷、事故的严峻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第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第十二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担当。第十三条 发生补
7、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
8、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第十四条 在患者生命紧急状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实行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五条 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打算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
9、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二、医务科对事务的调查报告;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看法。第十七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刚好上报,或不协作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指责。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担当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医院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照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值理由,拒绝为患者供应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当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根据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其次十条 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详细管理方法另行规定。其次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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