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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1 同志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将于5月1日实施,今日我们召集开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检查回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的打算工作,对下一步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部署。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打算工作基本就绪去年以来,根据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打算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基本就绪。主要是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主动开展宣扬。下发条例文本和配套的好用问答、辅导光盘等材料,做到人手一份。同时,组织下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
2、人员座谈学习,分析条例实施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探讨详细的实行措施。二是编制浙江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书目,并确定了分类和编码规则,将我厅的政府信息系统地梳理了一遍,并借此将我厅拓展政务公开领域的成果加以固定化、规范化。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厅制定的公开指南和书目,受到了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充分确定,并被采纳为范本,在全省和全国交通系统印发推广。三是制定和草拟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交通公共事(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看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方法 (试行)(含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和发布规则、政府信息公开分类和书目编码规则等6项配套制度,
3、初步形成了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框架。前三个制度今日印发,其他配套制度征求看法也会尽快印发。四是开发完成网上公开系统,各类信息内容已全部梳理完毕,下周就可以上线供公众查询。五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拓宽政务公开领域。主要是加快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系统建设和行政执法网上督查系统建设,目前已经实现了全部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运行,网上督查系统一期工程也已运行。总的来看,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和条例实施打算工作是比较充分的。这个月我们先后在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有关会议作典型阅历沟通。能够取得这些成果,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一是领导重视是前提。政务公开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需各级领导充分理解、支持并切实加强领导,逐步扩大政务工作
4、范围,每年都有进步。二是追求实效是目标。将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纠风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紧密结合,将群众满足作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动力和检验标准。三是制度完善是保障。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就着手探讨,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打算工作的内容、责任、期限,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醒悟相识到,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比照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不少差距。有的单位、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应付思想;各单位、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还比较薄弱;有的该公开的内容尚未公开;监督考核机制尚未建立;等等。二、再接再厉,进一步推动交通政务公开工作下一步,
5、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看法,根据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健全,公开制度完善,公开重点突出,公开运作规范,公开监督到位,公开保障有力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亮运行,加快推动交通公共事(企)业单位办事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重点是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这标记着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将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新时代。政务公开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当前要抓紧做好
6、以下几件事:1.落实场所、设备。明确各办证中心同时担当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和申请的窗口功能,主动公开的在浙江交通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依申请公开的由窗口受理,目前先送厅办公室初审后分交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待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出台后则按规程办理。厅办公室尽快下发依申请公开的格式文书,各局尽快到位有关设备。2.进一步梳理信息。目前已将现有公开信息重新分类,节后全部上网。在此基础上,要逐步比照书目,将尚未公开的信息全部梳理一遍,尽快上网公开。这项工作请厅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四局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在6月底前办理完成。3.做好网上公开栏目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节后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就要上线运行,
7、厅信息中心要亲密关注,做好系统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各处室、四局供应的信息要刚好更新。4.抓紧其他配套制度制定印发。与厅实施细则相配套,要抓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则、依申请公开办理规则等制度的修改,尽早出台。关键是在操作层面上处理好与保密的关系,该公开的不保密,该保密的不公开。5.刚好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可能会由于种种缘由出现争议纠纷,尤其是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对此肯定要慎重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尤其是媒体、律师和维权人士的申请,必需依法依程序按期限办理,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做出说明。举报投诉中发觉的问题,要刚好探讨解决,工作须要改进的要刚好改进。厅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对
8、此要做好指导工作。(二)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推动行政权力透亮运行。行政权力透亮运行比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更高,是下一步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前几年清理行政执法项目的基础上,推广运用网上行政审批,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把行政职权运行过程固化为系统程序,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动态公开,在强化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提高其合理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是在年度安排公开基础上,将各类政府性资金补助项目全部公开,明确到项目名称、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金额,有的还要说明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会后抓紧梳理,将须要公开的项目在5月10日前报厅办公室,假如认为目前公开
9、有困难的要做出说明。二是交通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类信息要公开,包括经营性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投标、经营性马路收费权转让招投标、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等。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交通行业政策要事前公开征求看法或召开听证会。四是重要会议的的主要内容要公开。其中部分内容假如须要保密则删除后公开。(三)加快推动公共事(企)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群众切实利益。厅里已经制定了交通事(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看法,要仔细贯彻实施,刚好总结阅历,适时将成熟的做法强化为硬性规定,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做法,编制公开指南、书目,逐步提高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尤其是这些事(企)业单
10、位所供应的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制定一系列服务标准、工作规范并予以公开,以便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下半年,全国将对政府信息公开状况、行政权力公开透亮运行、公共事(企)业单位办事公开状况组织全面检查。我们也要提前开展相应检查,督促交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根据上级文件和厅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建立政务公开评价规范,主动创建条件,拓宽群众参加渠道,加强社会监督。(五)加强宣扬教化和培训,营造政务公开工作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扬工作,不断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政务公开意识。今年的廉政教化月活动
11、要将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我厅在政务公开方面的阅历做法和成效也要主动开展宣扬,塑造交通运输部门阳光行政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当前要抓紧组织一次政务公开专题讲座和一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培训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政务公开是一项困难而艰难的工作,须要长期坚持、主动探究、不断总结,希望大家会后仔细抓好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当实施,同时将我厅的政务公开推上一个新台阶,为全省交通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作出表率,为交通三大建设创建更透亮的政务环境,取得人民群众更大的支持和监督。 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2 同志们:在县委工作会、人代会和政协会结束之后,民政局刚好召开这
12、次民政工作会议,全面 总结20xx年工作,支配部署20xx年工作,进一步 组织动员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团结奋斗,真抓实干,为做好今年民政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刚才宗高局长所做的全面贯彻科学 发展观,推动民政事业全面进步的工作 报告,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仔细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看法:一、充分相识民政工作在 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担当着救灾救济、社会救助、五保供给、城乡低保、双拥优抚、退伍安置、老年工作等近30项工作,随着新时期民政工作的不断发展,民政工作的内容将会不断增加,民政干部的担子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重大。民政
13、工作涉及到社会事务的诸多方面,点多线长,量大面广,主要服务于困难、弱势群体,为群众排忧,为百姓解难,体现党的暖和,政府的关怀,维护广阔群众基本权益和民主 政治权利,化解社会冲突和问题,为改革稳定发展大局服务,供应有效保障。我们全体民政干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事业心来做好本职工作,仔细履行职责,行使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把各自担当的工作做好,把所辖区域的工作管好,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足。二、突出重点,夯实责任,做好各项民政工作。20xx年,民政局在党组一班人的集体领导下,全体民政干部同心协力谋发展,今年在县直部门的综合考评中获得综合考评其次名的好成果,
14、这是全体民政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县委、县政府对民政工作成果的确定。搞好今年的工作要做好以下几点:(一)要吃苦耐劳,强化责任。今年,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较重,形势不容乐观,供应予需求冲突非常突出,全体民政干部务必把握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从现在起对今年的各项工作要分解细化,做到早支配、早部署,制定各项工作措施,夯实阶段工作任务;各乡镇民政干部对所辖区域的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要逐村逐户逐人地排查,全面驾驭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尤其是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要亲自过问,不能麻痹大意,要不畏山高路远,交通不便,深化实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关切他们的饥苦,真正体现以人为
15、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二)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新的问题、新的难点增多,须要仔细探讨和解决,民政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首先要做到思想观念上更新,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其次是工作思路要适应,要仔细履行民政部门 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责,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既要抓好救灾救济、村民自治、农村敬老院、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工作,也要做好拥军优属、城乡低保、社区建设、老年福利等工作。三要做到工作方式上适应,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民政工作,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的与
16、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的工作,如村务公开、五保供给、抚恤优待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权益和民主权利。(三)要真情为民,确保稳定。俗话说:有民才有政,民和政是不行分开的,民政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民政工作要注意为民,就要把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作为民政工作的第一要务,要关注民生、民情、民意,做到亲民、爱民,体恤民情,要坚持为群众诚意实意办实事,不遗余力解难题,要把酷爱人民群众这种感情渗透到各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倾注到每一个服务对象上去,要深化基层,深化到边远的村、组、农户的家中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扎扎实实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民政干部对了解驾驭的状况要刚好向政府
17、汇报,给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刚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把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这样我们的民政干部就会在社会上有威望,在人民群众中有影响,才能体现我们的工作价值。(四)要切实加强民政资金管理。随着基层民政机构的建立,我们要建立健全民政资金运用管理、救灾救济物品发放、民政干部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民政资金要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转移用途或挪作它用,对民政对象的有关资金要实行银行代发,让他们按时领取。要切实做好民政资金的运用监管,要分期分批地对各乡镇民政资金运用状况进行 审计,对违规违纪运用资金的有关人员的肃
18、穆查处,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三、仔细学习,加强民政队伍自身建设。在民政系统开展向周国知同志学习是特别必要的,对于我们深化实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权利观,促进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的各项民政工作,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周国知同志有很多感人的 事迹和崇高的思想,最根本的一点是他始终坚持共产党人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实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做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我们向周国知同志学习,要学习他爱民、亲民、自觉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将其作为学习活动的核心内容。全体民政干部要时刻牢记宗旨意识,向周国知同志那样,为人民群众供应周
19、到、满足的服务。我们要结合学习周国知的事迹,加强民政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的队伍素养, 教化引导民政干部职工接着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政为民、乐于奉献的光荣传统和孺子牛精神,以实际行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进步。四、当前主要工作。春节将至,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支配是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责,我们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相识问题,要仔细部署,层层落实,决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全县个别地方的困难群众生活是很艰苦的,会后,要马上进村入户,进一步摸清家底,把亲邻互助、干部包帮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决不能疏漏一人,要让全县全部困难群众有一桌丰富的年饭,过一个祥和开心的春节。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祝大家身体健
20、康,工作顺当,合家快乐!感谢大家! 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3 同志们: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闭幕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圆满胜利。现在我就会议状况作总结,并对民事审判的相关问题和会议精神的实行讲几点看法。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化实行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主动探究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召开的。黄松有副院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黄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佛山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民事审判工作,充分确定了所取得的成果、阅历,客观和深刻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对
21、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留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大家一样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切合实际,既有审判理念,又有详细方法和思路,点面结合,针对性强,鼓舞士气,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会议期间,大家还就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探讨探讨,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胜利阅历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沟通,拓展了思路,厘清了相识,促进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对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关于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一
22、)以及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起草制定,事关广阔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蕴涵着当今社会生活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大家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看法,这对起草修改工作的顺当进行特别重要。对大家的看法和建议,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对大家在探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看法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仔细探讨和汲取,以利于早日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工作。与会同志纷纷表示,这次会议会期虽短,但内容很重要,也很丰富,对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司法保障的实力,具有主动意义。湖南省委和高院党组对这次座谈会特别重视,为
23、本次会议的胜利召开进行了周密细致的支配,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供应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没有他们,会议很难取得圆满胜利。在此,我受黄副院长托付,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与会代表,向湖南省委及高院全体干警特殊是会务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诚心的感谢!二、几个须要说明的问题会议期间,与会同志还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其他值得留意和探讨的问题进行了热情的探讨探讨。下面,针对其中的几个详细问题,我谈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一)关于强化调解,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这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指导全国法院民一庭审判工作的办案规则。调解在解决民事争议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修补被争吵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社会
24、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营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调解已经被给予了应有的时代高度和新的内涵。最高法院民一庭提出,对于领导和社会特殊关注、涉及众多当事人切身利益、可能按下葫芦起来瓢、一审裁判有错误二审改判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或者判决结案难以平静纠纷等七类案件,应当努力争取调解结案。各级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详细状况作出自己的界定。应当指出,调解是更高层面的审判,是更高艺术的审判,要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即使是判决已作出,在没有下发之前,只要有调解可能的还可以调解或调撤结案。当前,重视调解的氛围空前深厚,调解工作机制日臻完善。强化调解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着重提高对调解
25、重要性的相识,强化调解意识;二是切实增加调解实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三是处理好调判关系,明确民事审判的终极目的所在。强化调解要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包括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审的案件。20xx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一季度调解率达到50%,全年调解率达到30%多,受到肖扬院长的多次确定和表扬,也是为全国法院作出了表率,不能只要求下级法院,不要求自己。各高院民一庭也应照此要求去落实。我这里不是在强调调解率,而是宣扬强化调解的理念,这是民一庭审判工作的亮点,是符合民一庭审判工作的特点的,当然,更符合全党以化解冲突为中心的政法工作大局。对于强化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状况和新问题,
26、要保持醒悟头脑。比如新的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施行,本意是调解减半收费可以激励调解,但也可能成为个别地方法院进行调解的障碍。因此,我们肯定要留意总结和分析,刚好探讨对策,避开调解的制度功能受到损害、制度目标出现偏差。诉讼费削减的问题,最高法院正在同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这些年来,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留意。那就是二审改判、发回的数量逐年上升,维持原判的比例越来越低,其中有许多改判、发回的依据并不非常充分,可以维持的没有维持。当事人因此对二审和再审程序寄予无限的厚望,使许多本可以刚好服判息诉的案件,陷入了诉讼拖延、冲突加剧的怪圈。到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请再审的数量有增无减,后果有百害而无一利。扭转这种局
27、面,除了一审的质量要提高之外,二审也是关键。我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在强化调解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办案思路。依法维持的前提是依法,维持则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依法维持是依法改判转变而来的。为什么呢?一是现在的法官结构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二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尤其是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完善了民事审判的各项规定;三是审判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监督更加健全,民事法官的构成和民事案件的质量的确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从维护法院权威、法律权威的高度来相识依法维持的重要意义。所以,对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要坚决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在认定个别事实上不非常清晰,或在
28、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假如尚未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的,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调整法律适用后,可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原判决中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项,二审法院应当仔细探讨该裁量的动身点和案件的详细状况,除非出现畸轻畸重并致当事人利益显失平衡,否则不能轻易改判。一个法官一生可能审理几千件案件,但一个当事人一生可能只有一个案件进法院,这一个案件出了问题,就会给他形成一个错误的相识,他会认为法律是弹性的,司法是不公的,而且会影响他四周的一群人。因此,颠覆性地改判不当,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这是很危急的。另外,强调依法维持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详细体现,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29、具有主动意义。慎重改判是指二审改判时应当持有审慎的看法,是依法改判的正的确施。对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是非常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慎重,以不改为宜。即使改判,也有修补性改判和颠覆性改判之分,能够采纳修补性改判的,就不要采纳颠覆性改判。要努力做到不诱发当事人的抵触心情,不引发申诉和申请再审,避开造成当事人不服判、不息诉、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当然,慎重改判不等于不分是非,有错不纠,对那些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关系案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坚决改判。假如上下级法院分歧很大,应交换看法、慎重探讨,必要
30、时应提交审委会探讨确定。发回重审的泛化和滥用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使案件久拖不决,奢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害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符合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更为重要的是,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和激化,调解的最佳时机丢失,甚至诉讼标的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实现,最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格发回建立在法定发回重审条件的正确理解基础上,所谓严格,有三层含义:第一,二审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规定的二审职责,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事实径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调解的案件,不要轻易发回重审;其次,对那些二审查不清,发回后一审法院也很
31、难把事实查清的案件,应在能够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照举证责任安排等法律、司法说明规定的方法进行裁决;第三,对原判程序虽有不当,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不宜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审结的全部二审案件中,无一发回,就是要为全国作出表率。当然,对于在程序上难以补救或者由一审法院做工作比二审法院做工作效果更好的,则另当别论。不论是否发回,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都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抓办案质量要从歼灭低级错误入手,着力于案结事了,民事法官要有定分止争的司法实力,我们的任务是化解冲突,绝不是制造新冲突,更不是扩大冲突。明知是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庭长、主管院长要把好关
32、。另外,判决要考虑能否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是坑害当事人的案件,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一个整体,无法执行的案件损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在签发案件前,肯定要从审监的角度谛视一下,是不是有硬伤,不要出现被审监庭颠覆性改判的状况发生。(二)处理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在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看好像是民事争议,但纠纷的产生事实上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纠纷的解决也与行政权的行使密不行分。妥当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协调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也包括了民事司法权究竟应当延长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之所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走
33、了半天之后,回过头来却发觉很难通过民事裁判的方法妥当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就是没有理顺两种权力的范围和关系问题。这须要对当事人法律关系和纠纷的性质进行全面深化和正确的研判。我认为至少以下两种状况,是不能将纠纷纳入民事案件范围的:一是的确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争议双方之间终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同等主体关系;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制约和主导着纠纷的最终处理。比如因政府制定的实惠政策未落实到位产生的纠纷,历史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纠纷,以及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安置争议等。这些纠纷徒具其形,难符其实,虽然体现为当事人私权益的诉求,但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可诉性。应当相识到,在中
34、国国情下,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涉及广阔群众利益的纠纷,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可能更有利于冲突的化解,有利于纠纷的平静,有利于和谐与稳定。(三)全面理解和精确适用证据失权证据失权事关当事人根本诉讼利益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就证据失权问题作出规定的本意,是约束那些有条件有实力却不诚信举证的当事人。绝不能把它变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坑害弱势群体的工具。目前,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广阔农夫群众的法律水平、举证实力甚至是证据意识还不是很高,他们没能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的缘由多种多样,许多状况下并非出于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期
35、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情形,证据规定第36条对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假如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缘由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审理该证据有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针对这一类证据,应当解除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45条的规定
36、,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看法或者举证。除此以外,证据规定在第41条和第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三个层面进行了说明,还在第3条、第7条等对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以及特别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安排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之,肯定要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度,对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体适用、正确适用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四)精确理解和适用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定规定医疗侵权纠纷中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于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相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患者一般对过错和
37、因果关系的举证实力较弱。假如要求其担当全部的举证责任,往往因其部分证据无法举证而导致败诉的后果。在此状况下,患者极易实行过激行为,激化医患冲突。而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最了解医疗过程所采纳的治疗方案和方法,驾驭着患者的医疗档案材料,由其负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比较公允合理的。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的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针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在适用的时候应当留意,以上规定只是将侵权责任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倒置,不能理解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患者仍旧须要就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担当举证责任,如是否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
38、后果。(五)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失衡的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施行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范围内。依据该司法说明规定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以往有了较大提高,这对赔偿权利人的爱护起到了主动作用。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缘由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是更为严峻的。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
39、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偏低。这种状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失衡,而且干脆导致当事人不情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争议。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要求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甚至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的呼声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目前状况下,肯定要从实际状况动身,探讨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开两者失衡现象的加剧,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六)涉及物业权益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对因侵害业主共同权益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经2/3以上业主同意,可
40、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最终提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删除了这一规定。如何解决涉及物业权益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也是最高法院民一庭起草物业权益纠纷司法说明过程中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各种观点,我们会在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慎重探讨,在司法说明中尽快拿出一个符合立法精神的稳妥的方案。(七)正确认定竣工结算依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状况。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纳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在肯定期限内不答复便视为认可的内容,也没有约定结算的时间。在建设工程竣
41、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后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承包人提出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故依据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20条的规定,恳求判令发包人根据其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该司法说明第20条的规定,争议较大。最高法院民一庭也收到了相关高院的书面请示。我们经过探讨作出复函认为,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20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
42、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只有满意了这个条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否则,仅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洁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肯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样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八)妥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举足轻重。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我认为要留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说明(二)分三种情形对劳动法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说明
43、。实践中的状况确定不止这几种,假如遇到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应当从着重爱护劳动者的角度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符合劳动法规定精神的认定。二是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第12条的规定,并不能简洁得出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相互排斥的结论。假如用人单位出于有意或者重大过失,明显违反平安生产管理法规,对劳动者的人身平安和健康置若罔闻,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明显无法通过工伤赔偿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可以依据详细案情判决用人单位担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正确理解劳动争议司法说明(二)有关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的规定精神。实践中应当留意,即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44、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工资欠条纠纷或者并非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规定的给付义务而引起,只要争议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就应当根据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以更加刚好地为劳动者维权供应司法保障。一裁两审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刚好爱护,但这是立法解决的问题。诉讼费的降低有利于劳动者诉讼,但用工单位也可以用来拖延时间,依法恶意诉讼,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实行裁定先行给付的方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九)妥当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爱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这里,我着重讲两个问题。一是帮助全部权问题。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说明(一)第27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4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对于帮助的形式,以前比较常见的是短暂解决困难一方的居住问题。但假如判决将一方的房屋全部权赐予对方以帮助,是不是有悖法理呢?我认为要深刻理解该规定的背景和目的。这一条规定是最高法院反复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看法后作出的,对依法爱护弱势一方特殊是妇女儿童权益具有主动意义。同时要明确的是,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以房屋全部权供应帮助只是手段之一。要依据案件详细状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帮助全部权的房源,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状况。不能不区分任何状况,动辄判决帮助全部权。
46、其次个是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夫妻离婚时,由于丈夫一方一般驾驭着共同财产,比如企业的股权以及经营收入等,妻子在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由于无法完成举证而很难得到充分的爱护。在这种状况下,我认为应当综合理解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有关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从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动身,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举证实力,合理安排举证责任。(十)从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动身,为农夫工维权供应司法保障农夫工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党中心和国务院为做好农夫工工作出台了重要的政策措施。农夫工群体创建了巨大的社会财宝,但在社会上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诉讼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切实提高农夫工维权的司法保障力度,是做好农夫工工作的重
47、要一环。对此,民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20xx年7月至8月,最高法院接连下发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夫工工资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二)以及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供应司法保障的看法。这几个司法说明、司法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农夫工维权供应了全方位的保障。今年的重点是抓落实,要根据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特殊重视和切实做好涉及农夫工维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司法爱护和司法救济力度,在妥当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突出刚好。(十一)深化探讨,慎重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确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标准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一个须要通过立法或法律说明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曾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会提交了建议作出法律说明的报告。但由于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所以目前还没有结论。从实践状况看,大量涉农纠纷之所以难以处理,其根源就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没有一个统一和可操作的标准。我认为,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动身,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推断取得和丢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须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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