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法思考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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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权益保护法思考论文 本文对农地的权属进行了界定,提出农地权属认定是确定农夫土地权益的深层缘由的观点,并进一步阐释了农夫土地权利出现残缺的详细表现;以法学的视角深化分析了农地转为城市用地过程中产生的巨额利益及其安排格局;探讨了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路径,对完善农地征用法律制度、切实爱护失地农夫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农地征用;农夫权益爱护农夫的内涵界定是包括土地的,换言之,土地是内在于农夫概念的。但在近现代以来的城市扩张中,土地——农夫赖以生存的资源,正在发生类型转换。农夫的内涵中失去了土地,则主体性的转换应同时跟进,而这就是中国当下热情探讨的问题。本文从土地权
2、属的角度,用法律思维,构建农夫与土地的爱护机制。本文认为造成当前农夫土地丢失却得不到或很少得到补偿的缘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农夫土地权利界定与行使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农夫的土地权利不明晰;二是征地制度中的非理性规定对农夫土地补偿的不充分。此两条线索交织在一起,严峻地造成了失地农夫的逆境。一、农地的权属界定1.农地权属认定是确定农夫土地权益的深层缘由作为法学分析的起始范畴,农地的权属认定是基础,其实也是确定农夫土地权益的深层缘由。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全部。作为根本法的框架性规定,我国农地制度
3、的现状有着历史的发展道路。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自1949年以来经验了与政治关联的演化,先后经验了土地私有、私有土地集体共同运用、集体全部集体共同运用的阶段,并在1961年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三级全部、队为基础的格局。在改革初期的农村体制改革中,人民公社成为乡一级的行政建制,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村一级组织成为独立体,而村民小组则成为村的组成部分。法律在设定权属时,兼顾了三者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或该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法将宪法中的全部权主体集体明晰为农夫集体,而不是集体组织。农地的全部人是农夫集体,集体涵盖的范围可能为村、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该种权属界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再次得到确认。值得思索的是,作为全部人的农夫集体的型态是怎样的,该种全部权的类型为何?农夫集体并不是规范的民事主体,难以将其定性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而由这种集体所享有的农地,其全部权的定性也颇为困惑。农夫集体全部是由肯定社区内的全体农夫组成的集体组织,作为权利主体享有和行使集体耕地的全部权,作为集体成员的农夫不能以个人享有和行使集
5、体土地全部权。因此,农夫集体全部既不是个人全部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全部。法律规定可以不清楚,实践操作却不能没有详细的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农夫集体详细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需明确的是,农夫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农夫集体作为全部权主体是成员的集合概念,是以成员的社员身份为基础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组织体。这反映在法律的用词上,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营、管理土地,并不是本身即处于全部人的地位。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设也并不胜利。在农村地区创设作为产权代表的经济组织,该组织要能够覆盖集体区域的成员,这样的制度架构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从现
6、实状况看,长期以来,被寄予厚望也被下大力栽培的村级经济组织,在中国绝大多数乡村.仅仅是出名无实甚至是无名无实的组织。现实中构成对集体经济组织替代的多是正社合一的组织,即由村委会包揽法律给予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2.农夫土地权利出现残缺的表现经过这样的概念转化,我们发觉,作为全部人的农夫(在集合的意义上运用)被置换成了村委会。而村民委员会,即使是选举产生的,也更多的是公法上的组织体。如此,作为征地的起始范畴,农夫的土地权利本身就出现了残缺,详细表现如下:(1)土地为农夫集体全部的观念缺乏。有调查资料显示,认为耕地为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认为土地属于
7、国家的占有肯定优势,并且这种相识并不是因为农夫缺乏相关学问的结果。从调查资料所访谈的各级管理者看,持该种相识的也占主流。这种相识为征地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奠定了心理基础。可以说,征地制度的实施依靠的就是这种权属观念。(2)村委会为土地全部人之代表的不足。在大部分地区.村委会领导的产生仍具有较强的任命色调。在采纳任命的机制中,本应为农夫集体代表的村委会领导发生与行政体制的合谋就不足为怪,甚至是其理性的选择。另外,在土地转换用途时的利益诱惑也可能使作为农夫代表的村委会领导发生道德风险。即使以上的状况都被避开,村委会的公法职能也减弱了其作为土地全部人代表本应履行的职责。无论是上交税费还是于本社区贯彻各项
8、政策及从事必要的公共建设,村集体扮演的都是国家代理人的角色。村集体组织与其说是权利享有者,还不如说是义务的担当者更为恰当的论断虽不无偏激,却更接近于真实。在这种角色限定中的村集体对自己手头的财产——土地所持的看法就可想而知,它只关切土地创建税费的实力。(3)权能的不足。农夫集体的全部权本身是不完整的。集体全部权的权能存有残缺,最严峻的是没有处分权能。农用地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价值差是巨大的,但这种转化的可能性被国家垄断了。征地制度原来可以更好勾画出集体全部与国有的边界,从而增加集体的主体性。但由于过于强大的国家传统与现实及人事利益的牵连,集体的主体性未得张扬反而萎缩了
9、。正是最终一点使得土地的权属与征地制度发生了干脆的关联,而由征地及补偿所引发的争议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二、农地转为城市用地过程中释放的巨额利益及其安排格局1. 农地向城市用地转变产生巨大土地收益由于现行土地制度允许地方政府以低价征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农村用地,然后以较高的价格有偿出让其运用权,以及由于城市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回报率大大高于农业用地的回报率,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可释放巨大的经济效益。有数据显示,10年来由农地转为城市用地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已经超过2万亿元。依据中国土地勘测探讨院的一项统计,2023年,全国由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9.79亿元。土地运用权有偿出让的面积12.
10、42万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58.52%,比2023年增加37.43%,而收入则上升了86.50%。其中招标拍卖挂牌的为1.81万公顷,收入968.55亿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仅占总出让土地面积的14.57%,而其收人却占总收入的40.03%。2023年运用权出让的收入全国平均为每亩12.97万元,运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全国平均为每亩23.47万,招标拍卖挂牌的收入全国平均为每亩35.67万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运用权无疑是较好的市场运作方式,有利于形成比较客观地反映土地稀缺程度的市场价格。四川广元2023年尝试的第一宗土地拍卖,从80万元/亩起拍,以180万元/亩成交;上海近郊的
11、一宗工业用地,原安排以10万元/亩的价格协议出让,后经拍卖,以100万元/亩成交。如上所述,农地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已成为我国近年来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商业用地招商后又成为GDP增长和各级政府税收增长的重要源泉。2.不充分的征地补偿和土地运用权出让的低价竞争导致土地资源滥用和收益流失政府对农村土地征用的不充分补偿、各地为吸引外来投资而绽开的土地低价竞争以及长期以来土地有偿运用和无偿运用并存、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出让/转让并存的局面,使农地城市化过程在产生巨大收益的同时又造成大量土地资源和土地收益的流失。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追求GDP增长、吸引外来投资、以及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等政绩
12、观的支配下,滥征农用土地低价出让,而不顾这种圈地运动对农夫造成的损害和不良经济社会后果。有数据显示:仅在2000-2023年期间,全国有偿运用土地26.33万公顷,由此获得的收入达4308.3亿元,而同期全国无偿运用(划拨)土地24.3万公顷,与有偿运用的土地面积相差无几,但收入却几乎为零。事实上,在这些无偿运用的土地中,只有一部分用于公益性项目,一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其余相当部分则用于经营性项目,原来是应当产生土地收益的。3.征地安置补偿与土地价值严峻背离,农夫土地权益受到侵扰但是,在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下,如此巨大的土地收益与征地农夫的收益却没有干脆联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
13、,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赐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须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须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根据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须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据这个规定,即使以最好的收成、最高的粮价、按最高的补偿标准
14、计算,每亩耕地获得的最高安置补偿费只在2.5万—3万元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急线以下的地区,例如四川广元,一个征地农夫只能得到7000元左右的补偿。农夫在拿到了7000元以后,从今割断了与土地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当前的生计、他们将来的发展和生老病死,都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担心全感。事实上,一些地区在征地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多征少补,层层克扣安置补偿费等现象,致使原来已经微薄的补偿变得更加微乎其微。湖北襄荆高速马路荆州段给农夫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仅为法定最低标准4800元的10.4%。2000年全国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实际均价为8.164万元/亩,但依据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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